7月2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起诉书!滕州任某某驾驶轿车经过北宋庄村路段时,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使得路过行人刘某某当场死亡……
滕州任某某驾车肇事致人死亡
(视频素材来源于网络)
交通事故详情
2021年5月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滕州市张汪镇富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滕州市张汪镇北宋庄村路段时,与在此处由北向南步行过路的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弃车逃逸
肇事后,被告人任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
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者主动投案自首
2021年5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6月1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肇事者信息详情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某某职工,住滕州市**镇**庄**号楼**室。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交通肇事者将被检察院起诉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犯罪证据详情
本次证据包括: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证人宋某某、郭某某证言,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肇事者将遭遇刑事处罚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已经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滕州人必学的事故处理小技巧
1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第一时间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识。这样做能够防止后车追撞,保障车内乘客以及车辆的安全。
2
设立好警示标识后,我们就要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主要是为了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的证据,在移动车辆前对车辆拍照也可以避免对方车主“赖账”。
3
拍照取证后,我们要确认对方是否无牌无证车辆,判断对方是否有喝酒。如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马上报警,且不能移动车辆;如没有发现问题则可以把车辆移到不阻碍交通的地方。
以上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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