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旧改在各个城市的有序推进,随着老旧小区环境的有效改善,一些原来没有电梯的楼梯房加装电梯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加装电梯的过程中,由于低楼层与高楼层之间的利益及日常关系的不同,也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在国家补贴加装电梯的情况下,高层业主态度积极,很多一楼业主却意见不同。
其实,在加装的过程中, 一定要兼顾各方利益才能顺利推进。
低层业主要能理解高层住户的需求,同时,高层业主对低层住户的利益也不该被忽视。
正如很多低楼层的业主所说:“他们年纪大,楼层高,需要装个电梯,这个想法我们能理解,也不是完全就不能支持,但低楼层住户利益就该被忽视吗?”
不能因为为了高层住户的方便,就忽视损害底层住户的利益,这种顾此失彼的做法有失偏颇,有失公允。
很多人认为,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安装?这是理解上的错误。有人说,难道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分你家产就能分吗?
大家可能忽略了其中一个要求,那就是没有反对意见。换一句话,在加装电梯的公示期间,如果低楼层业主知情,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就可以加装。加装过程中,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可以协商,给予低楼层业主一些补偿。
根据 《民法典》第293条,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日照和采光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如果低楼层业主不同意,影响了他的日照和采光,他不同意,是受《民法典》保护的。
所以,如果你不同意装,一定要明确表示反对才行。否则在公示期过后,所有电梯加装手续完成,施工开始进场之时,你再来反对,那是不行的。在此,我们用两个案例来为大家展示。
两个加装电梯的经典案例:
一、成都有业主因加装电梯被一楼业主阻止,四、五、六楼业主联合状告一楼业主,法院判“不得阻挠”。
成都某小区二单元共有12户业主,在经过图纸设计、审查、单元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等一系列程序后,增设电梯在主管部门批准后进入施工状态。但施工不久,据四、五、六楼业主反应,“一楼业主本来已经签字同意,结果施工的时候又反悔不同意,阻止施工,不让装。”,于是,联合起诉一楼主。
一楼业主认为,当初的同意签字并不是自己所签,同时电梯安装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消防疏散等不可预见的隐患。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要求一楼住户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其原因为:
加装电梯事项已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予以公示,即便1楼两被告除外,也达到了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
在电梯增设过程中相关业主协议书和电梯加装方案图公示期间,并没有提出过异议,“不知情”的说法并不能成立。
二、福建厦门,某老旧小区单元楼加装电梯筹建过程中,住在顶层的某业主选择了弃权,不缴费,不使用。但是,在两年后,希望以筹建时的原价取得电梯使用权。原电梯业主不同意。法院审理认为,“允许顶楼业主加盟使用电梯,有利于实现电梯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改善邻里关系。想要使用电梯就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综合考虑其他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的风险与回报,酌定顶楼业主按原应出资金额的两倍支付使用费”。
加装电梯并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应适用司法调整。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群体,如公共图书馆;但是,加装电梯的受益对象是特定的群体。
一般的加装电梯都把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挂在嘴边,其实,那是对《民法典》理解不深的原因。
因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并不适用于加装电梯。具体内容如下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是以“共有”为前提,是对“已有”客体行使共同管理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改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改造建设;“重建”则是指建筑物损毁或拆除后,重新建造。因此,第七项是指在原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基础上的改建或重建,而不是从无到有的“新建”,加装电梯是从无到有,显然不属于“改建”“重建”。
加装电梯更多地涉及业主作为民事主体所独立享有的安宁权、财产权、环境权等民事权益,这些民事权利已超出共同管理权管理的范畴。加装电梯虽然没有对业主财产造成有形损害,但客观上在使部分楼层溢价的同时,也必然会导致有的楼层产生价值贬损,而使该业主造成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以,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之说。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或借口“公共利益”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所以,加装电梯有助于提高生活品质,业主应本着邻里团结和睦、互助友爱的原则,处理好个人权利与其他住户共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千万不能因一方利益的提升来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这样才能保障老旧小区的出行便利,促进、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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