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按照农村风俗结婚,但一直没有去领证,生了孩子后闹分手。男方按照风俗给了女方198000元的彩礼钱。两人闹分手后,因彩礼问题闹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0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女方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无需返还彩礼的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了,无需退还!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再审申请人为谢某,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被申请人为王某1,男,江西赣州市宁都县人。
根据王某1庭上陈诉,王某1和谢某按照农村风俗办了婚礼但一直没有登记,双方同居近两年且育有一女。举办婚礼前,王某1按照当地习俗支付了198000元的彩礼,属于当地正常彩礼水平。
谢某称自己在坐月子期间,王某1的母亲殴打自己并赶出家门。谢某无奈,只好将刚出生不久的女儿带回广东。王某1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王某1也直言不愿与自己结婚,因此,在这段同居生活中,王某1及家人属于过错方。
谢某认为,在这段同居生活中,自己无论是在精力上还是经济上付出较多,生了孩子之后更是被王某1强制要求辞去了月薪10000元的工作,全职在家带孩子,没有生活来源。王某1支付的198000元彩礼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孩子的抚育费,现已使用完毕。
王某1自2017年6月份开始未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而女方现居住的顺德乐从当地的生活水平显示女儿的抚养费月均5000元。此外,王某1多次要求谢某做其贷款担保人且与谢某多次发生争执,导致谢某处于恐慌的痛苦生活中。
综上,谢某认为,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九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经生育子女,因感情纠纷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谢某无需返还彩礼给王某1。据此,谢某提出再审申请。
对此,谢某1辩称,王某1与谢某未能登记结婚是谢某的原因造成,谢某应返还彩礼。谢某一直往返顺德、宁都两地,并未与王某1在宁都生活。
谢某平常向王某1索要大额生活费,且要求王某1购买房、车并登记在谢某个人名下,方肯回宁都居住并登记结婚,谢某与王某1同居时是断断续续并未满两年。
谢某索要的彩礼198000元在当地属于较高的水平,当时一般是100000元左右。王某1支付的彩礼是借自其父亲,由王某1的父亲转账支付的。谢某收取彩礼后在顺德买房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谢某已经另行起诉王某1要求支付抚养费,该案已经调解并生效,王某1也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谢某提供的票据无法证明是用于同居期间的家庭支出,且票据大部分是谢某用于个人消费。据此,请求维持法院驳回谢某诉讼请求,返还彩礼198000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本案需审查的是谢某应否返还彩礼198000元给王某1的问题,分析如下:
我国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文明、自由婚姻,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王某1与谢某的诉辩意见可知,江西省宁都县客观存在迎亲嫁娶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王某1支付198000元给谢某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顺应当地风俗习惯而实施的支付彩礼行为。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谢某返还彩礼。
在习俗观念中婚姻关系的实质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结婚登记为法律形式要求。在处理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人民法院应以双方有否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彩礼的数额、生育子女的情况、财产使用情况等作为考量依据。
本案中,谢某虽未与王某1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并共同生活近两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归责于单独一方的过错。谢某自女儿出生后放弃工作一直携带抚养女儿,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
综合上述情形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法律原则,本案中,谢某无需返还上述198000元彩礼给王某1。二审法院判令谢某需返还100000元彩礼给王某1,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法院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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