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化名)父母早年离异。父母离异时决定,张三与弟弟两人,张三由父亲抚养,共同生活在父亲承租的公房内,弟弟由母亲抚养,共同生活在由母亲承租的公房内。
张三父亲的公房没多久遇征收,张三与父亲作为被征收人安置到新房居住。后父亲再婚,由于继母与张三有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张三与母亲商量后将户口迁到母亲的公房内,与母亲和弟弟共同生活了两年,其后与弟弟发生矛盾,张三不得已又搬了回去。
2016年母亲的公房被征收,眼见母亲和弟弟因征收安置分到了3套房屋,张三认为自己与弟弟同样都有份额,于是要求分得其中一套房屋。
法说:
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由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人需符合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条件,而其中“其他住房”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征收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张三父母离婚时,张三由父亲抚育,并居住于父亲承租公房内。父亲公房被征收时,张三为公房征收安置人员,属于取得过福利性质的房屋,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因此无权分得母亲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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