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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较上位法更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
安全事故的发生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知识和能力密切相关。《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条例(草案)》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和约谈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要在特区范围内主要媒体进行道歉,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深圳特区报
整理: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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