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自古有之,清代涉外案件一样存在,乾隆朝因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导致洋人广东十三行和澳门成为外国人的集散地,当然也有华人,陈辉千被杀案就发生在澳门。
乾隆八年(1743年)十月十八日,澳门做贸易的华人陈辉千酒醉之后,在路上遇到洋人晏些卢,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打了起来,以致陈辉千被晏些卢用小刀戳伤身死。凶犯审讯招供後,澳葡当局自行收管。香山县令王之正根据过去案例,即洋人犯罪如与华人有关,即由驻澳中国官员处理的规定,要求澳葡当局交出凶犯。澳葡当局一再拒绝,并声称近百年来犯罪的葡人俱在澳门惩治,如将凶犯交给中国政府,则违反了葡萄牙政府下达的禁令,又恳请中国官府允准他们仍在澳门处置这一案件。两广总督钮祜禄.策楞经过会商后,决定同意葡萄牙人的要求,在司法上给予一些特殊照顾,通知澳葡当局,应当按照《大清律例》将凶犯绞死,并派广州知府、香山县令等会同澳葡当局在澳门执行。
这一案件的处理改变了历代在澳门“化外人有犯,并依律问断”的法令,而变为“澳夷”杀害中国居民,“罪应斩绞者”,由中国地方官员在澳门会同澳葡官员将凶犯依法处决。后又在1774年乾隆敕令中得到明文规定,列入清朝律例。
这样,陈辉千案也成为日后华人与洋人发生官司尤其是命案时判刑的依据“一命抵一命”。
现在看这个法律,挺可爱的,至少简单,你杀人,就要一命抵一命。现在法律完善的多了,尤其是涉外的,基本上没有一命抵一命的说法。感谢国家进步了,要不确实挺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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