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基础制度不断完善,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持续深化,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稳步推进。然而,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背景下,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相关执法司法等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近日,我国资本市场首个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意见》的出台对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就《意见》中提及“加强中概股监管”相关内容发表观点。他表示,关于中概股存在的问题讨论已有十年之久,“中概股”涉及的问题应该是双边磋商的问题,而《意见》中已充分表明了我国友好的国际协作态度和立场。
中概股问题应是双边磋商的问题
此次《意见》中,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概股监管;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成为社会热议焦点。
“关于中概股存在的问题讨论已有十年之久,脱离境内审查、被域外阻击、涉及虚假陈述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中概股近年来,在实践过程中频繁暴露的问题。”叶林认为,《意见》的关键不是加强对中概股的管理,而是针对规则框架的制定。
叶林指出,此次《意见》主要明确了以数据安全、经济安全为主的大框架,实际上也是我国近些年法律发展的结果之一,比如民法典当中关于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国家信息安全得到极大重视等。同时,《意见》还提及要修改早年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以展望未来修改的情况。
此外,叶林还表示,“中概股”涉及的问题应该是双边磋商的问题,应该正确理解不同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差异性,并关注如何通过双边谈判等多种形式将国际协作工作有效落实,而在《意见》中,充分表明了我国友好的国际协作态度和立场。
理性客观对待前置程序的取消
此外,在《意见》关于健全民事赔偿制度的工作要求中有提及“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叶林表示,实际上,前置程序是2003年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为前置条件”。在当时,证券市场建立不久,证券违法案件查处的专业性较强,而人民法院当时的审判队伍尚未适应当时需要,前置程序的诞生具有其一定的时代意义。
叶林表示,虽然前置程序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但随着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健全完善,各界对于是否需要前置程序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比如,存在即使监管机构没有认定属于违法行为,仍然有可能出现投资者因利益受损而提起诉讼的情况。若因前置程序问题而无法提起诉讼,实际上也是剥夺或限制了投资者的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金融法院今年年初的判决书中则对该问题作出处理:不要求前置程序,反映了无论是法院系统还是社会公众角度来看,前置程序的取消是有必要的。”
不过,投资者也应当理性客观对待前置程序的取消。叶林表示,前置程序的取消为投资者立案提供了便利性,保障广大投资者诉权。但是没有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投资者则需要承担虚假陈述的证明责任,这对于投资者和律师而言是一个考验。
采写:南都记者 许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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