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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材料中都有关于公司股东的记载,且这些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机关均有登记,现在的全国企业信用系统中,也能直接查询到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章程,也一般通过申请而获得,基本上是属于公开的信息,因此,具有公示性。
也就是说,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来讲,其可以直接信赖该公示信息而认定名义股东为公司的股东。
隐名股东其实是一个不精准的法律概念,当实际出资人身份不被公司承认时,其并不能称之为股东。
因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需要特别注意。
所以,对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风险为:
第一,来自显名股东本身的风险。
显名股东其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其对该股份作出的处分,只要交易的对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则显名股东的转让、质押等行为,是有效的。
此类属于显名股东本身的道德风险。此类风险比较难防范,因此挑选受托人时应慎重。
第二,来自显名股东债权人的风险。
显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善意第三人查封该股权,或善意取得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善意第三人可有效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应为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对抗,而只能向显名股东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
因此,实际出资人应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债务情况,如果可以,应及时将股份登记到自己名下。
第三,当公司做强做大后,股份增值或因该股份而派生出的权益归属,这往往是显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间的重大争议。
因此在代持协议中应予明确,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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