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判处李某、潘某、林某、周某、王某、张某、郑某、汪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8日,被害人易某被自称“梁某某”(身份待查)的人以恋爱见面为由,骗至袁州区某传销窝点。之后,被告人李某、潘某、林某、周某、王某、张某、郑某、汪某等人,以没收手机、反锁房门、轮流看守、恐吓等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通过聊天、讲课等方式给其洗脑,劝其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期间,易某提岀想要离开被拒绝后,采取打自己耳光、咬自己等方式试图反抗,被上述被告人采用按手脚、毛巾捂嘴巴等方式控制住。
被告人李某、潘某还逼迫易某向亲属要钱,说出其支付宝等密码,将其支付宝及微信内的11701元转给其他传销组织人员。
2020年11月22日晚,因易某坚持离开遂被带出窝点送至火车站回家。至此,被害人易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4天。
2020年11月25日,被害人易某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报案,随后公安民警赶至上述传销窝点,将被告人李某、潘某、郑某、林某、张某、汪某、王某、周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1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潘某、林某、周某、王某、张某、郑某、汪某,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鉴于八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潘某致使易某损失11701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潘某、林某、周某、王某、张某、郑某、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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