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唐山一检察院公布起诉书,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发生车祸,致一人死亡,具体详情如下...
唐山街头发生车祸致1人死亡
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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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B5****号小型面包车,沿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张官庄村西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左转被害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9日1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车祸造成其重型颅脑损伤及并发症致多脏器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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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院提出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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