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之源:犯罪现场该如何一探究竟
犯罪现场2005年6月9日晚,某市镇南中学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一名年轻貌美的女教师被人杀死在学校微机室内。受害人张某,25岁,中学计算机教师,当晚22时许在计算机室与人聊天,当正准备结束聊天时遇害。
受害人仰卧于机房过道,下身赤裸,牛仔裙绕在死者颈部,上衣被掀至乳房附近,成卷曲状的尼龙连裤袜、内裤及一双高跟鞋被置于死者的脚前,周围的物品没有明显变动。尸体检验发现死者颈部有扼痕,眼结膜有明显的点状出血,左侧胸腹近肋弓和剑突区有至少19处刺创,伤及右肺,左腰背部有一浅表的刺创,两手有轻微的损伤,足底有分布较均匀的灰尘,上衣的背侧有多个小破口,粘附有大量血痕,阴道擦拭物未检见精子。
试分析作案人的作案过程及原始的作案动机。犯罪现场分析是运用现场采集的痕迹、物品和物质,现场中其他物体的变动情况,及现场调查收集的基本案情,进行三维的、动态的、真实的分析和描述,重现犯罪活动的过程。只有通过犯罪现场分析得到客观的、符合实际的认识,才能正确指导和把握侦查破案工作。所以,犯罪现场分析是现场勘查中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是案件是否被立案和能否能侦破的关键。
一探:你应该知道的犯罪现场分析
犯罪现场分析的概念犯罪现场分析犯罪现场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或遗留有同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犯罪现场分析是在主要案件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组织参加勘查的人员,根据现场访问和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材料,对发生的案件现场事实和获取的有关犯罪信息和资料进行现场讨论和分析推理,对犯罪分子和犯罪活动的情况以及初步侦查方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犯罪现场分析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内容,是现场勘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步骤或环节,对于是否立案、确定案件性质、侦破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犯罪现场分析是一个认识过程,它贯穿于现场勘查全过程。现场勘查初期要观察、巡视现场,初步了解现场情况,认识现场发生了什么,谁报案、谁了解现场情况、现场环境,为下一步勘查现场做好准备,决定是否应采取紧急措施等。勘查过程也是观察和巡视的深化,对有关痕迹及其他物证、对尸体现象、现场状态的认识也是一个认识和分析的过程。判断现场调查、访问内容的真伪同样是分析过程;现场的实验、现场重建从开始到结束也就是一个证实、分析的过程。
犯罪现场分析是现场勘查指挥组织现场勘查有关人员对现场构成要素的本质属性及其结构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的过程,是一个归纳、总结性的分析,目的是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范围、方向和证据。犯罪现场分析的三大中心内容犯罪现场分析的三大中心内容是对犯罪现场、作案人和受害人的分析,其核心内容是获取作案人的个人信息。
犯罪现场
任何犯罪事实的发生都是由于作案人实施了犯罪活动。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作案人使用了某种作案手段,这种手段又必然指向一定的目标(人或物),以至于形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于是犯罪现场便出现了。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必然与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同时存在,是被侵犯对象及其环境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犯罪行为要素是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
时间、空间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物质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在案发过程中犯罪现场、作案人(有时包括受害人)都处在同一个时空,因而他们都具有相同的时空条件。
犯罪现场是联系作案人与受害人的纽带,通过研究现场痕迹物证可以找到现场或受害人与作案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证据联系,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现场记录了作案人的整个作案活动过程,现场勘查就是为了客观地获取这份记录,而犯罪现场分析则是为了如何科学准确地阅读这份记录,包括对现场每一个痕迹物证的解读。怎样阅读这份犯罪记录呢?要依靠侦查人员的知识、经验、智慧和科学技术手段。
作案人
通过研究现场痕迹物证、作案人的作案过程、作案手段、作案动机和目的,结合调查访问,以及对受害人(单位)情况的分析,推断作案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职业、口音、居住地、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经历、工作经历、犯罪经历、动作习惯、犯罪心理、人际关系、兴趣爱好、是否熟悉犯罪现场、是否认识受害人等等,为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受害人
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都是已知的,分析研究受害人主要是要分析受害人之所以成为受害人的必然因素及偶然性因素,要发现受害人与作案人之间的联系(详见下一段落,“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联系”),并最终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明确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三大链条1.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联系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联系主要包括:
特定的人际关系。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有无特殊交往,有无利害关系,如犯罪团伙、网友、同为某种宗教组织的成员、同学等。这些关系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明的,一种是暗的,犯罪现场分析的关键或难点就在于挖掘那些暗藏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与社会关系中的许多人和事发生关系,不可能一点线索都没有。
- 情感关系。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有无特殊的感情纠葛,如曾经的恋人,曾经的夫妻,曾被奸污、猥亵,情人关系等特殊的情感,而这些特殊的情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
- 经济关系。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有无经济上的纠葛、往来或某种经济利益关系,并因而成为罪犯作案的动因。如在生意上有合作关系,业务上有往来,有借贷关系,有经济纠纷,或受害人的存在成为犯罪嫌疑人经济上获利的重要障碍,或者受害人的死亡能够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等。
- 时间关系。刑事案件中有个显著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在案发现场同时出现,在特定的时间段他们都在现场活动,因而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过程中,只要判明了受害人在现场上活动的时间,就能知道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的作案时间条件,成为排查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 空间关系。犯罪现场就是作案人整个作案活动的空间,在案发过程中,作案人与受害人可能同时在一个空间出现,但应注意受害人只能在罪犯的犯罪活动某一空间出现(如杀人现场),受害人通常不能出现在作案人的整个作案活动空间中。
5. 证据联系。在案发过程中,作案人留下的痕迹和物证往往与受害人留下的痕迹物证相交织,这种交织并存的痕迹物证可能存在于三个客体上:
其一是犯罪现场。因为案发现场可能是受害人工作、生活的场所,还因为案发时受害人与作案人同在犯罪现场,因而,犯罪现场上留有罪犯作案活动痕迹物证的部位往往也有受害人留下的痕迹物证,特别是在两人互动、对抗或搏斗的过程中,如交织并存的手印、脚印等。
其二是作案人的身体。在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时其身体常与受害人有接触,尤其是在对抗和搏斗的过程中,受害人的毛发、纤维、血迹、皮屑、牙印等痕迹物证就会留在作案人的身体上,此外还因为罪犯在现场接触受害人接触过并留有微量物证的现场物品,形成二次转移,而将受害人留在现场物面上的微量物质转移到作案人的身体上。
这些与受害人密切相关的痕迹物证,完全能够证实嫌疑人到过犯罪现场,与受害人有过正面接触,实施了犯罪活动的事实,所以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应立刻检验其身体,寻找、发现、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
其三是受害人的身体。同样,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其身体常与受害人有接触,尤其是在对抗和搏斗的过程中,作案人的毛发、纤维、血迹、皮屑、牙印等痕迹物证就会留在受害人的身体上;此外还因为受害人在现场接触作案人接触过并留有微量物证的现场物品,形成二次转移,而将作案人留在现场物面上的微量物质转移到受害人的身体上。
这些与作案人密切相关的痕迹物证,完全能够证实嫌疑人到过犯罪现场,与受害人有过正面接触,实施了犯罪活动的事实,所以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应立刻检验其身体,寻找、发现、提取与受害人有关的痕迹物证。
例如: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许,南京市双桥门立交桥下,发现一下身赤裸的女尸,经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尸体发现受害人系被掐、捂窒息及石块打击头部失血休克致死。现场处于野外,传统的手印、足迹没有发现,但在受害人的右手中指指甲内发现提取到男性皮肉组织碎屑,分析应该是受害人在与作案人搏斗中抓挠形成,因而作案人左脸部应该有抓伤。
结合调查走访、查看沿途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受害人是一站街搭客的卖淫女,4月12日晚23时30分左右和一长发男子一起朝现场方向走去,13日凌晨1时许在现场东侧路口发现一貌似长发男子的人匆忙向东大校机场方向走去。
根据上述情况,专案组果断决定在飞机场周围深挖细排,重点关注左脸部有抓伤的男子。4月16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机场夹岗村一小吃店内见到一位左脸部有伤的光头男子,将其带回审查,迫于压力,以为通过改变发型能躲过侦查人员眼睛的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联系
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联系主要包括:时间关系、空间关系、证据联系等。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时间关系是指其是否具有该案犯罪时间,同时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是否确实,因为罪犯为了逃避打击,常会采取一切办法,企图割断自己与犯罪的关系,制造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
如故意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回到群体中,或利用群体都集中在某一件事情上,忽略其进出等等,或在时间差中做文章。更有甚者利用高科技手段或雇佣他人作案,完全切断自己与犯罪时间的关系。
很熟悉。罪犯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作案工具有针对性,作案路线、出入口选择准确,直奔目标物;作案时间选择准确,对现场人员的活动规律熟悉,室内物品的布局熟悉,对现场外围环境熟悉等特点。
不熟悉。罪犯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对作案目标选择的随机性和突然性,作案工具的选择针对性不强,对作案时间、作案路线、出入口的选择不准确,对现场人员的活动规律不熟悉,对现场物品的布局不熟悉、现场翻动、破坏大,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情况不是很了解等特点。
经过蹲点后熟悉。罪犯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对作案目标的选择比较准确,作案工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对作案时间、作案路线、出入口的选择不够准确,对现场人员的活动规律较熟悉,对现场大部分物品的布局不熟悉、现场翻动较大等特点。当前犯罪形态以动态犯罪为显著特征,这种熟悉程度对认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活动范围有很大帮助。特别是杀人案件中的抛尸、藏尸、焚尸现场与原始现场不同,它是考查、认识犯罪嫌疑人选择地域空间原因的基本因素。
作案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证据联系,是指作案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活动时必然留下的痕迹物证:
与作案人人体关联的痕迹物证。一类是毛发、皮屑、牙齿、血液、骨骼和组织碎屑等人体组织的一部分,这类微量的物质中含有DNA,可以据此认定人身;第二类是汗液、唾液、鼻涕、粪便等人体分泌排泄物,这类物质中含有从人体分泌排泄器官内壁上脱落的表皮,可据此检出DNA细胞,同样可以据此认定人身,同时还可以分析留痕人的生活、工作环境情况及饮食结构;第三类是人体各个器官及身体的各个部位在与物面接触时所留下的印迹,如手印、足迹、牙印、唇印或身体某个裸露部位(如面部、肘部、膝盖、臀部)与物面接触所留下的印迹,这类印迹能反映人体器官或局部的形态特征,通过分析检验鉴定可以认定该印迹是某人身体的某个部位所留,同样可以认定人身。
与作案人人身关联物品的痕迹物证。这类物品主要是指罪犯的穿戴物,如帽子、围巾、手套、鞋袜、衣裤等,罪犯在作案过程中这些物品也会与现场的物品及受害人身体接触而留下纤维、分离物及印痕,甚至将其遗留在犯罪现场。
通过对现场遗留纤维、分离物的分析,可以判断纤维的种类、纤维上的染料及纺织品组织结构;通过对现场印痕的检验可以判断留痕衣物的种类、形状和结构特征,甚至通过痕迹检验认定留痕衣物;通过对现场遗留物的分析可以判断作案人的体态、年龄、经济状况等。此外,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辨认等措施认定现场衣物的物主。还可以通过发现衣物上附着的皮屑等提取DNA检测认定作案人,或通过分析衣物上的微量物质分析判断作案人的职业、生活环境等。
作案工具痕迹物证。作案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携带的辅助物品,如杀人工具、撬压破坏工具、交通工具、包裹赃物或尸体的工具,作案工具在犯罪现场通常会留下分离脱落物、工具痕迹,甚至将作案工具留在犯罪现场。通过分析检验作案工具留下的微量物质及分离脱落物可以判断作案工具的物质成分、种类、结构、功能、使用环境等信息,可以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通过分析现场工具痕迹,可以判断作案工具的局部形态特征,并据以判断作案工具的种类、结构、功能,在找到作案工具后可以据以判断现场工具痕迹是否嫌疑作案工具所留;
通过对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分析,可以判断作案工具的结构、功能、应用范围、产地等信息进而推断罪犯的作案动机及目的,作案手段,职业特点,居住地等信息,通过发现提取作案工具上的手印、毛发、纤维、血迹、油污、泥土等,可以分析罪犯的个性特征、职业特点、生活环境特点,甚至还可以通过手印、毛发、DNA等生物特征认定作案人,此外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辨认等认定现场工具嫌疑人是否曾使用过。
受害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联系
受害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联系主要包括:时间关系、空间关系、证据联系等。分析受害人与犯罪地点的时间关系主要是分析受害人在案前、案中及案后在现场活动或停留的时间信息,包括整体时间的长短,每一个行为动作的起止时间、与周围所发生事物的时间关系,每一活动的时间顺序,与罪犯接触的起止时间,与罪犯之间发生的每一事件时间顺序和时间长短等。受害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时间关系是分析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条件的重要依据。
受害人与犯罪现场的空间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犯罪地点是受害人生活、工作的地点,是原始现场。
犯罪地点是原始现场,但不是受害人生活、工作的地点。
所发现犯罪现场不是第一现场,发现受害人的地点是受害人最后一次被加害的地点,或遇害后被罪犯转移抛弃的地点。
发现受害人的地点不是犯罪现场,是受害人受伤害后在逃跑途中死亡或昏迷的地点,或是被其他人抢救或无意转移的地点。所以发现受害人的地点不一定是犯罪作案活动的第一现场,受害人对现场不一定熟悉,需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受害人与犯罪现场的证据联系主要有:
与受害人人体关联的痕迹物证。一类是毛发、皮屑、牙齿、血液、骨骼和组织碎屑等人体组织的一部分,这类微量的物质中含有DNA,可以据此认定受害人身份或判断是否为受害人所留,若不是受害人所留,则有可能是作案人所留;
第二类是汗液、唾液、鼻涕、粪便等人体分泌排泄物,这类物质中含有从人体分泌排泄器官内壁上脱落的表皮,可据此检出DNA细胞,同样可以据此认定受害人身份,同时还可以分析留痕人的生活、工作环境情况及案前进食情况;
第三类是人体各个器官及身体的各个部位在与物面接触时所留下的印迹,如手印、足迹、牙印、唇印或身体某个裸露部位(如面部、肘部、膝盖、臀部)与物面接触所留下的印迹,这类印迹能反映人体器官或局部的形态特征,通过分析检验鉴定可以认定该印迹是否为受害人身体的某个部位所留,同样可以认定人身,进而判断受害人是否到过现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现场曾发生过什么样的事情。
与受害人人身关联物品的痕迹物证。这类物品主要是指受害人的穿戴物,如帽子、围巾、手套、鞋袜、衣裤等,受害人在案发过程中受害人的这些穿戴物也会与现场上的物品接触而留下纤维、分离物及印痕。通过对现场遗留纤维、分离物的分析,可以判断现场纤维是否受害人所留,从而判断受害人的身体曾经接触过现场哪些部位,事发经过如何,并为甄别是作案人所留提供依据。
随身携带物品痕迹物证。受害人进出现场、在现场活动、与作案人对抗,往往要携带或借用一定的工具,如交通工具、照明工具,生产、生活工具,就地取材的抵抗工具等,这些物品也会在现场留下分离脱落物、工具痕迹,或将其留在犯罪现场。通过分析这些物品留下的微量物质、分离脱落物及痕迹,可以判断受害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为分析案情提供依据,同时还可以为甄别作案工具及作案工具痕迹提供依据。
获取案件信息的三大主要途径
获取案件信息的三大主要途径是: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技术检验鉴定。犯罪现场是罪犯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而犯罪活动的实施必然导致罪犯与犯罪现场及受害人之间的信息交换、物质交换和能量交换,因而必然在犯罪现场留下大量的罪犯个人信息及痕迹物证,通过现场勘查就能够获得大量的痕迹物证及犯罪活动信息。收集痕迹物证就是在犯罪现场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物质和痕迹。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科技化,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采证工作越来越困难,在采证时既要细致全面地提取常见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微量物证等物品、物质和痕迹,还要注意寻找潜在痕迹物证,同时还要借鉴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现场是获取犯罪信息的主要源泉,是获取物证的主要场所。
调查访问内容包括对案前信息、案中信息和案后信息的访问,访问对象主要有受害人及其亲友、目击证人和知情群众。任何物证都包括三类信息:一类是能通过观察得到的外在信息,包括物证的外表结构特征、颜色和气味,物体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等;一类是能通过技术检验得到的内在信息,包括物证的物质成分,物理、化学性质;
还有一类是能通过分析得到的延伸信息,是在研究前两类信息的基础上分析推断作案人、受害人、犯罪现场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罪犯的个体特征,基本案情等。现场收集的各种痕迹物证如手印、足迹、血迹、毛发、泥土等只有通过进一步的检验才能获得更多的犯罪活动信息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
犯罪现场分析的时机选择
通常它是在主要的现场勘查任务基本完成之后,全面开展侦查工作之前进行的,现场指挥员将现场勘查人员和调查访问的人员组织起来,对现场勘查中获取的各种证据和调查访问情况汇集到一起,总结现场勘查、访问的成果,研究部署下一步的侦查工作。
对现场的有关信息进行综合性的汇总和初步的评析,它既不是犯罪现场分析的开始,也不是犯罪现场分析的结束,而是犯罪现场分析的继续。勘查中无论是调查的证人、当事人的陈述、现场遗留的可疑痕迹及其他遗留物,一直在进行着不同形式的分析,只不过这种现场讨论是总结性、集中性的分析。
犯罪现场分析的参与人员
现场勘查的组织者:现场勘查指挥员或现场最高首长。犯罪现场勘查的主要参加人员:现场勘查人员和案件侦查人员。邀请参加现场勘查或现场分析的人员:如遇重大事故或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应邀请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及专业人员参加。
其他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发案地辖区派出所民警,如果有治安、武警等其他警种人员参加了勘查或者抢救,应吸收这些警种的负责人参加。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吸收单位保卫干部和有关领导参加。这对互相交流情况、分析案情有一定的帮助。除特殊情况外,参加现场保护和邀请的见证人通常不参加犯罪现场分析。
犯罪现场分析的内容
犯罪现场分析的内容是围绕犯罪分子及犯罪活动进行的。要分析犯罪分子及犯罪活动自然要分析作案时间、地点、环境、因果关系以及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其他问题。主要包括:简要分析,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根据现场当时情况,确定采取救险、救人、追捕、堵截、搜查、现场保护等必要的紧急措施。
犯罪现场分析的目的
确定发生事件的性质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排除精神病、 自然灾害、自我伪造、 意外事故等因素,得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的结论。犯罪现场分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要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实践证明,侦查部门所勘查的现场并非都是犯罪现场。例如,火灾现场,起火可能是纵火,也可能是意外。
爆炸现场,可能是事故也有可能是人为的爆炸案件,发现尸体的现场可能与确定侦查范围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现场勘查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不能无限期地进行,因此,犯罪现场分析时要把各方面的材料汇集起来,通过分析讨论的形式对勘查工作中的全部内容及漏洞进行全面的检查。通过调查访问的情况与勘查情况进行相互印证,从中发现矛盾和问题,以便及时复验现场或补充访问,迅速补救勘查漏洞和不足,保证现场勘查的质量。
【本文节选自《犯罪现场分析(增订本),作者胡向阳 ,中国法治出版社 ,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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