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居工程投资规模及范围公布
导语
6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提出将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406334万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下达,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项目,不得安排用于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
6月11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主要目标、重点建设任务、设施运行维护要求以及保障措施,强调系统推动补短板强弱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点:
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适用范围
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中央预算内投资要重点支持项目排水防涝设施内容,要统筹考虑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区以及充电桩等民生设施,完善“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
同时,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重点安排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群众使用的项目;
对审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要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项目,不得安排用于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安排方式,已安排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要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加大对“三区三州”和革命老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倾斜支持力度;对地震易发区加大支持。
计划新开工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应当完备,确保投资计划分解后,下达投资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城〔2020〕41号)、《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20〕52号)明确的支持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315号)明确的支持范围。
对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支持投资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支持投资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要点:
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
1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
新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配套建设服务片区内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有效收集。
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
新建居住社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
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循序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大力实施长江干流沿线城市、县城污水管网改造更新,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
2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
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
新城区配合城市开发同步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
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长江经济带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
关于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京津冀、长江干流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黄河流域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出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3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因地制宜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缺水城市新城区要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建设。
以黄河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为重点,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西北干旱地区、沿海缺水地区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规划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实现再生水规模化利用。
建设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
鼓励从污水中提取氮磷等物质。
鼓励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推广点对点供水。
4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
污泥处置设施应纳入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现有污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缺口,建制镇与县城污泥处置应统筹考虑。
东部地区城市、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城市以及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积极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
鼓励采用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干化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采用污泥和餐厨、厨余废弃物共建处理设施方式,提升城市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水平。
鼓励污泥能量资源回收利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推广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干化+土地利用”等模式。
推广将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利用。
健全激励机制
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及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纳入本地相关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监督考核。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台本地“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明确本地区建设规模、重点任务和政府保障措施。
城镇污水处理和合流制溢流污染快速净化设施用地应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的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建设按时保质落地。
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体系,政府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时,要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开展工程建设与运营效果联动考核。
把运营能力和水平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项目建设运营企业遴选标准。
拓宽投融资渠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
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
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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