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违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违规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所登记备案之信息与事实不符;
所登记之信息发生改变时未及时更新;
所登记之信息缺失;
涉及股东、高管、职工等人数、职业资格与事实不符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过程中主要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过程中的违规。
案例:
在深圳,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涉及该公司6只产品、30余名投资人,金额合计1090万。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对此,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深入核查,发现公司实际募集规模可能是其备案规模的80倍,立即向深圳公安部门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A公司属于典型的“备少募多”,利用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到位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人员无证上岗;
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缺失;
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利益冲突的相关防范制度;
(以及上述制度即使制定但执行不到位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上述情形主要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等相关规定。
案例: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出的一份《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显示,因涉六项违法违规,拟取消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智源”)会员资格、撤销康智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告知书的内容,具体来看,康智源涉及的违法违规事实中有2项是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到位,主要是以下情形:
1、康智源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不符合自律规则的管理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系统,康智源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没有在基金合同和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康智源有关在管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投向了其关联公司的建设项目,但没有就该事项构成的关联交易以及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向投资者进行明确、清晰地披露。
三、私募基金募资过程违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主要表现在: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存在公开募集、公开宣传的情形( 如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推介或变相向公众推介基金、向非特定主体进行宣传推介等)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宣传内容与现实不符的情形(如夸大宣传收益、投资标的与宣传不符等)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推介方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主体募集资金的情形;
募集投资人的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对推介主体进行相关风险评级。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主要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过程中的违规。
律师提示私募在募集环节要注意以下几点:
1、管理人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及中基协公示的私募基金信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
2、基金产品要素、基金历史投资业绩、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宣传推荐材料、风险揭示书、产品风险评级材料等,履行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方可宣传。
3、严格依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避免公开宣传或不当推介行为。
4、投资者为机构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者为自然人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
5、投资单只私募基金应不低于100万,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6、机构投资者若为有限合伙应穿透核查下层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均需书面承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7、制度上需要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
8、执行上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9、投资者分为C1-C5级,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为R1-R5级,《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风险不匹配警示函》、不匹配购买时投资者抄写部分表述均可参考中基协模板制定。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违规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违规情形主要表现在: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结构化产品中的杠杆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未按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3) 私募基金未按照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托管;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挪用资金或超范围投资等违规情形;
(5)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兼营其他业务的情形;
(6) 私募基金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7)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挪用资金、侵吞资金等违规行为;
(8)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资金池”业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主要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过程中的违规。
案例:
未及时更新或准确填报平台信息
违规实例1:深圳局[2020] 70号责令改正
管理人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违规实例2:江苏局[2020]3号警示函
在向协会提交的《申请成为观察会员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实控人承诺函、实控人访谈等内容存在虚假。
律师提示:
管理人应保持资管平台、从业人员平台、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持续信息更新,更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阶段涉嫌非法集资;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挪用了基金资金;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阶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阶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募集资金,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5)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行为;
(6)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 /运作过程中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法犯罪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刑事处罚或严重侵害了投资人权益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案例: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2015年9月,管理人某基金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需补资才能恢复交易。管理人为恢复该基金交易,通过伪造签章文件挪用其管理的其他两只基金4240万元为该基金补资。
律师提示:
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挪作他用,员工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管理人可能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
六、处罚措施
在处罚措施上,我们从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两类来梳理。
1、行政监管措施
主要是由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出具的处罚措施。经梳理2020年各地证监局的处罚案例发现,针对私募管理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公开谴责
责令改正
出具警示函
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警告
罚款
2、自律管理措施
主要是由中基协对私募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经梳理2020年纪律处分通知书发现,对私募管理人的自律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类:
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
加入黑名单
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限期改正
七、从业人员的处罚
根据中基协官网的通报,梳理了2020年关于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发现,针对从业人员的处罚,基本上与私募管理人的处罚相对应。部分私募管理人违规后,对违规行为负责任的公司主要高管人员也会受到处罚。我们从处罚程度上分三个等级来梳理下:
一、终身黑名单
这是处罚程度最为严重的一种,我们来看2个案例:
1、挪用基金财产
某私募管理人担任投顾的基金产品A因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需补资才能恢复交易。为了恢复交易权限,管理人通过伪造基金合同的补充协议、基金说明函、投资人说明函等方式,伪造文件签字、印章等手段,挪用基金产品B和C的财产共计4240万元,为产品A补资,构成了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认为,时任该公司董事长的高管人员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该高管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在此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对该公司董事长进行自律处罚,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本人虽然担任董事长,但不参与公司的基金管理工作,不列席工作例会,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组织、策划、领导或实施了本案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本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补资、划款事宜,不应认定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该意见未被协会采纳,协会认为,当事人作为董事长,应当属尽职守、勤勉尽责,申辩理由中提出的行为是怠于履职、违背高管勤勉义务的违规体现,而非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
2、多重违规行为
在市场上影响较大的阜兴系事件中,其名下私募机构实际控制人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
据协会通报,阜兴系主要涉及到的违规行为有
1、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1)部分销售人员通过盲打电话、盲发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失信
(2)部分销售人员要求客户将产品转介绍给亲友
(3)公司网站未设置必要的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等前期确认程序,不特定投资者留下联系方式后,销售人员向其推介产品
(4)通过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推送宣传推介材料
3、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
(1)产品推介文件中存在大量保证函、流动性支持函、股份回购等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内容
(2)产品宣传环节存在诱导性宣传行为
(3)产品兑付环节是按照产品预期收益率兑付而未考虑其实际盈亏情况
4、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主要是关联交易)
二、加入黑名单5-10年
在统计的处罚通知书中,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5-10年的共计有4个案例:
一是上文提到的挪用基金产品B、C为产品A补资的私募管理人的总经理,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十年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同时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十年。
二是阜兴系私募机构的一位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十年。
三是某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公司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推介私募基金、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等违规行为,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四是某私募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因公司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单只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数量、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向不特定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五、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未及时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等违规行为,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三、加入黑名单3年
这种程度的处罚相对比较多,我们来看2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1、私募机构的交易员,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某基金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操作自有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趋同交易股票数12只,成交金额3383.12万元,亏损10.28万元。
针对以上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措施,同时中基协将其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2、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合规风控负责人,因公司部分产品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未在基金合同和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未积极配合协会调查工作等违规行为,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此案审理过程中,合规风控负责人进行申辩指出,本人未实际担任该私募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等职务,未参与过任何风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实际风控负责人另有其人,协会登记平台信息均系私募管理人伪造相关材料,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假填报,本人与该私募数次交涉无果。但协会认为,作为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对私募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不予采纳,仍然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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