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不可能自己亲自去通知当事人开庭,通常的情况下都是由传唤的方式让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刑事的案件的后果一般都是限制自由甚至会剥夺生命,因此刑事的案件要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那么刑事办案程序的相关的规定呢?在此篇中王建松律师就刑事办案程序的相关的规定将为我们进行详细解读。
相关流程
首先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罪或者重大的嫌疑分子,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应当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的嫌疑人在被侦查的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的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相关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的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的机关了解犯罪的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的嫌疑人,向犯罪的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进行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提请进行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的作案、多次的作案、结伙的作案的重大的嫌疑分子,提请进行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来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的意见书,连同案卷的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审查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的案件,应当讯问犯罪的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的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对此王健松律师强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的起诉之日起,犯罪的嫌疑人有权来委托相关的辩护人。自诉的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地委托相关的辩护人。检察院自收到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的嫌疑人有权委托相关的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的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相关的辩护人。
辩护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的文书、技术性鉴定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检察院对于公安的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相关的决定。
检察院认为犯罪的嫌疑人的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的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相关的公诉。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了审查之后,应当决定开庭进行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来进行。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范围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问题,首先是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的机关进行。而针对于贪污贿赂的犯罪,国家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的权利的犯罪,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地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的决定,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针对于自诉的案件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由法院直接进行受理。自诉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来证明的轻微刑事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来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的责任,而公安的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责任的案件。
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区别
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首先是性质不同的区别。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的措施,刑事的传唤是一种侦查的行为。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的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对象也有所区分。
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的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的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是否可以强制的传唤的规定不同,对无正当的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执行强制传唤。治安传唤可以执行强制传唤。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办案程序的相关的规定”相关方面的解读,在此篇中王建松律师对此特别强调表示,公安机关办事都是会严格按照规定来的,当事人的确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人员出示相关的证件和传唤证,但是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出具后,就要积极配合公安的合法程序工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