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你劳动成果的体现,一些该扣的项目涉及你自身的权益,是不是扣到位了?而一些绝不能扣的项目,会不会被巧立名目扣掉了?如果被扣掉了,劳动者该如何拿回自己的工资?
案例:
2014年6月10日,胡小梅与湖北天和凯锐服装有限公司签订履行期限从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胡小梅在该公司从事质检工作。
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胡小梅于2017年1月4日与公司签订履行期限从2017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继续在原工作地点、原工作岗位工作。
胡小梅工作期间,工资从2014年10月起通过银行代发,其中被告长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银行代发原告胡小梅8月份工资3,563元、2017年10月20日及23日通过银行代发胡小梅9月份工资109元。
胡小梅向被告长锐公司询问工资时,其答复扣款明细:返修扣款292.27元、2014年12月借款发工资500元、急辞工扣款655元、事故报告扣款324元。
2017年12月18日,胡小梅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结果是:
一、武汉长锐服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胡小梅2017年8月份被克扣工资1,812元。
二、武汉长锐服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胡小梅2017年9月份被克扣工资1,771元;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理克扣劳动者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公司都喜欢乱扣工资,其实,有的时候扣工资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比如说上班迟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曾规定企业拥有罚款权。
但是该条例在2008年就已经废除,也就是说公司已不能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罚款了。讲到这里,又有人问调岗后工资可以降低吗?当然也是不可以的。此外,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也不能降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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