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5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退休干部,户籍地惠民县**街道**村**号,住惠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惠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某某,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7日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惠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3年3月份在惠民县**街道办事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明知其不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情况下,在惠民县**街道农村计生办开具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证明,骗取独生子女政策待遇。2013年3月在惠民县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至2020年4月冒领独生子女待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犯罪过程事实不清,无法证实其存在诈骗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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