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官员们利用相互之间的姻亲、师生及同乡等关系相互营私徇情而采取回避制度。所谓回避,即避嫌之意,亦即互相避开或调离,不在同一衙门或同一地区任职。回避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在制度上设置一道屏障防止相互交通。
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亲族回避、本籍接壤回避、师生回避、科举回避和听讼回避几种。
亲族回避就是是指有血缘亲姻关系的官员应互相避嫌,不能在同一衙门及同一地区内任职的制度。血缘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族亲属包括在五服之内或五服之外的关系,五服包括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自身这五代父系血缘关系。由于亲族关系最易产生相互关照,结党营私,所以成为首要回避的关系。
亲族回避的原则是按照长幼、先后、职务大小进行回避。同辈人中,官小的回避官大的;若同一品秩,后任回避先任;不同辈份之人,除京官出任堂官例由官小的回避官大的外,若系同级官职或品秩稍有大小,则均由辈小者进行回避。地方官有直系亲属互为上下级,通常官小的回避官大的。对于某些比较重要的职位特别是关系到刑名钱粮之职,不仅直系亲属需要回避,一般同族之人也需要回避。在亲族回避规定中,对于孔姓族人有专条规定,凡遇到科举考试,有孔姓为主考官或同考官时,所有族人不论籍贯在哪,均得进行回避,理由是孔圣人的后裔散处各省,所以全部都要按衍圣公辈行进行回避,不能乱了辈份。本籍接壤回避是本籍回避与接壤回避的合称。本籍回避是指不在官员籍贯地做官。接壤回避是指不在与官员籍贯地接壤地方做官。
官员的籍贯主要有三类:原籍、寄籍和商籍。原籍就是祖籍、本籍,为官员本人世代居住的地方。寄籍是官员本人或父辈长久离开原籍,长期寄居生活的所在地。商籍是商人从事经商活动的地方。清廷虽然对籍贯回避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有些官员的籍贯与所任官职的地方相距非常近,所以又增加了接壤回避的规定。也就是任官所在地与籍贯所在地必须有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明文规定为五百里。所以就有了五百里回避之说。
师生回避是清代选官的一项制度,即有师生关系的官员应该避嫌,不能在有隶属关系或在同一府州县内任职。通常师生回避的原则是以官小者回避。
科举回避是科举考试中防止作弊的一个措施。科举需要回避的范围包括本族五服以内,及亲姑、姊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殿试、朝考的阅卷官,亦不用新贡士的父兄。
听讼回避属于司法的一项制度。指受理案件的官员如与当事人有服亲、姻亲、受业之师、老上级、本籍的官长有司以及素有仇隙之人,应该回避对本案的审理,目的是为了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清代的回避制度与前朝历代相比而言具有更全面、具体、严密之特点,而且得到了认真的执行。从各个方面在制度上设置了一道严密的屏障防止官员们相互结党营私,以权谋利,相互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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