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的十二大指标之一。近年来,国务院、最高法、证监会相继出具文件、司法解释、管理条例等,加大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针对公司运行实践中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现象时有发生,旌阳区法院完善了诉非衔接、繁简分流等工作机制,通过诉调对接、律师申请调查令、繁简分流等制度的规范运行,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王某拥有某公司若干股份,该股份由张某代持。黄某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黄某向该公司投资14万元。黄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将股款14万元支付给张某,张某出具收条确认收款事宜。但王某并未申请在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中记载黄某,也未要求公司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义务。14万元股款交付后,黄某从未行使过股东参与表决和分配红利等权利。
在得知公司资产已变卖的情况下,黄某诉至旌阳区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股款14万元。
法院裁判
在旌阳区法院的主持下,追加了王某作为被告,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向黄某退还约定数额的股款,张某不承担退还股款的责任,各方不再因涉案股权事宜产生其他纠纷。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体制下,向公司出资获取红利是目前不少人的投资选择。但投资数额较小的投资者,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意识,没有采取签订完备的书面股权转让合同方式保证自身资金交易的安全。同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没有跟进后续变更登记事宜或者获得有效权属凭证。一旦发生纷争,即有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障。
本案中,黄某在交付投资款时,明确了款项性质为股款,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款项收取人,成功避免了陷入无法成功维权的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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