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辽宁某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的高级钳工,在这家企业工作了25年,因专利奖酬不合理,今年初决定离职。
在职期间,他的2项发明专利及1项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至2016年累计给企业创造效益2亿元,而用人单位给予他的职务发明奖励,仅仅是3个荣誉证书。
今年的1月份,孙某知晓法律规定发明人有“一奖两酬”后,十分气愤,但因为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他也无法采取诉讼途径拿回合理奖酬。
正是这件事情让孙某决定离职,5月底入职新单位时,重新约定了职务发明奖酬。
什么是“一奖两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如果没有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规定奖励方式,应付:
“一奖”——1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1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两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报酬+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
若按这个规定执行,上述案件中孙某的单位应当向他支付“奖金7000元+报酬400万元”。
再比如,企业通过转让员工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获利100万元,按这个规定则需支付“奖金1000元+报酬10万元”。
很多企业认为,本来就给员工支付了工资,让他们在工作时间通过公司提供的条件、物资做研究,有成果输出、创造效益是理所应当,无需再额外奖励。
但今年6月1日开始,修改后的专利法正式施行,其中就明确了用人单位向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工给予专利奖酬是法定义务。
那些没有约定和规定专利奖酬的企业,存在纠纷诉讼的风险。
没有发放专利奖酬的企业,应该怎么做?
1、主动与技术研发人员约定或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
目前对奖酬标准施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鉴于专利奖酬权被广泛认知,越来越多企业为避免员工维权产生奖酬支付纠纷,主动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明文约定,规定奖酬标准。
2、奖励和报酬标准可以多元化
网传蚂蚁集团发明专利奖励标准为:受理3000元/件,授权20000元/件。虽然无从考证,也不知道是否有其他报酬,但很多网友对此表示,即便不计较这专利奖励,其集团员工也还有优渥的薪资、晋升、股权等福利,有一定的吸引力留住员工。
中小企业可参考这种方式,除了给予直接的奖励,也可以通过多元化的奖酬激励员工,如涨薪、升职、股权或其他配套福利等,关键是需要与员工约定、或员工知晓并同意这种专利奖酬的发放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灵活奖酬的空间,但如果企业设置的奖酬不合理,将会大大打击员工的创新热情,因“小”失大。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核心技术、核心人才是企业创新的命脉,如果因此让技术人员受了“委屈”,选择离职或走诉讼,对企业不仅是人力资产的流失,劳资纠纷也会产生诉累,给自己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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