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落实林木采伐处置权建议的答复
《关于落实林木采伐处置权的建议》(第1424号)收悉。针对落实林木采伐处置权问题,您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省里也正在不断加以改进。现答复如下:
一、持续推进林业分类经营
我省目前已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公益林已基本做到了管严,但商品林的经营还不够理想,大部分还属于粗放经营模式,森林经营方案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8年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8〕57号),要求“国有林经营单位必须编案,未编制的必须尽快编制”“鼓励集体林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单编单列采伐限额,保障其依法科学经营利用森林”。目前我省正在编写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下一步将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部署做好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持续推进林木采伐制度改革
随着林改的深入推进,针对一些堵点难点问题,通过开展试点探索解决可能存在的体制机制弊端,进一步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确实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采伐年龄、面积、方式等是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无权取消该规定。但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我省已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比如:对皆伐面积,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坡度30度及以下人工商品林单个伐区或相连伐区一次皆伐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0公顷”;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改造提升,允许其中的杉木、马尾松、桉树等人工林按照一般商品林政策进行采伐改造,采伐后引导按时营造阔叶树种或混交林;对竹子采伐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但省级及以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竹子,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鼓励支持抚育采伐,人工商品林抚育采伐可以把明确保留林木的合理株数、目的树种伐后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平均胸径、不能造成“天窗”作为控制目标;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可以采取小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等方式合理改造,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逐渐恢复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
三、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近年来,我省持续调整完善采伐管理政策,推进简政放权,主要措施有:根据国家非林地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实际,我省对其实行备案制;将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生态公益林松木采伐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证;清理珍贵树木采伐的证明材料;实行差别化的伐区设计管理等。
由于我国还是一个缺林少绿的国家,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还必须长期坚持,同时林政资源管理是系统性的,对您提出的简化林政资源管理的建议,我们将作进一步的调研,力争在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内进一步完善林政资源管理,对于有积极性的县(市、区)也可以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开展相关试点。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福建省林业局
2019年4月19日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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