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上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签订《加强破产案件办理的配合协作机制》,三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燕平,三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谈信友,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刘正东,副会长方俊等出席签约仪式。
图|签约仪式现场
该协作机制以推动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高效运行,促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协力优化上海营商环境为目标,重点聚焦办理破产中“逃废债”和虚假诉讼情形的监督和治理。对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在破产程序中实施的“逃废债”行为,相关司法人员、行政机关办理破产以及相关衍生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损害生态资源环境、食药品安全、国有资产等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制定了线索发现、评估,立案查办和监督移送相关机关办理的具体协作机制。对加强双方配合,共同开展举办公开听证、疑案研讨,以及加强办理破产专业人才培养,搭建学习培训共享平台等具体合作方式,订立了常态化工作方案。
图|签约仪式现场
刘正东对三分院大力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工作,在上海办理破产案件中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表示衷心地感谢。他认为,上海检察机关的专项法律监督介入以及目前市人大正在进行的“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解决企业破产难”课题于上海管协和上海管理人工作而言可谓两场“及时雨”。
市检三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燕平表示,破产案件司法审查的公平公正,破产程序办理的便捷、高效,是一个城市市场化水平、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协作机制的建立,是检察机关和管理人协会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高效运行,促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协力优化上海营商环境的新起点。
附:《加强破产案件办理的配合协作机制》全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加强破产案件办理的配合协作机制
为推动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高效运行,促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协力优化上海营商环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与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管理人协会),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配合协作机制。
第一条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范实施,保障破产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分院与管理人协会积极配合协作,共同促进双方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条三分院在对破产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应坚持监督、支持、促进相结合,依法监督、支持管理人协会和管理人的履职行为,配合管理人协会开展工作,促进管理人履职的规范和高效。管理人协会应积极配合三分院履行破产程序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破产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管理的依法履职。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如遇“逃废债”等情形的,特别是以下几类情形的,可以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管理人协会,经管理人协会核实研判,违法情形确实存在的,管理人协会可以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三分院,申请实施法律监督:
(一)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或破产衍生诉讼中存在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违法情形的,经提出异议、复议、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或者信访举报,人民法院未予纠正或依法办理的;
(三)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妨害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存在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五)破产企业的出资人、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经破产管理人与管理人协会协商后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
三分院受理上述情形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应进行核实、分析和研判。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类型,自行查办或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办理。自行查办案件,三分院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管理人协会反馈;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案件,三分院应将移送情况告知管理人协会并及时跟踪案件办理进度和处理情况。
第四条管理人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邀请三分院指派检察人员参加管理人交接会、债权人会议等重要活动。
三分院在开展破产程序检察监督过程中,可以邀请管理人协会派员参加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会、破产监督疑难案件专家研讨会等重要活动。
第五条三分院、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沟通协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破产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反映,研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确保破产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六条三分院、管理人协会应当建立人才交流机制,搭建学习培训共享平台。通过挂职锻炼、定期培训等方式,实现人才共通,经验互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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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破产管理人协会
编辑:冯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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