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顾元森陈子秋)6月3日,江苏高院发布了2020年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其中卓航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列为第一个典型案例。在该案中,船厂、轮机长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且均是实刑。
船舶偷排废油进长江,多人被判刑
江苏高院通报,卓航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配置有油水分离器用于处理废油水。2017年以来,国裕1号船轮机长胡国政为公司利益,不执行防止船舶污染的规定,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将舱底废油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并购买废油水接收证明应付海事部门检查。船长向阳明知油水分离器没有使用、第三方接收废油水存在弄虚作假,默许、纵容工作人员偷排废油水。卓航公司机务部常年不采购、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孙友成作为公司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曾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默许、纵容国裕1号船逃避监管偷排废油水。经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废油水属于“有毒物质”。经评估,卓航公司偷排舱底废油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万元至3.75万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向阳、胡国政、赵军、刘政军、张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均为实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友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卓航公司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23750元及评估费、公告费,合计33450元。
法院表示,船舶违反规定向水体偷排废水案件,因船舶处于航运状态,往往很难获得直接证据。该案中,法院根据油水分离器运行情况、费用报销单、检测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锁链,对偷排行为予以认定。同时,船舶作为航运单位,船长、船员之间有着严格的职责分工,违规偷排必然牵涉众多环节,法院依法认定船舶工作人员偷排废油水的行为、船长及被告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默许、纵容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实现全环节、全链条追究生态环境破坏者的刑事责任。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案涉船长、轮机长及积极参与偷排废油水的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收监执行,体现了严厉打击危害长江生态环境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切实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者侵权责任,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
男子老山偷采石材,被判赔229万多元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玉林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玉林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王玉林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3112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并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认为,非法采矿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水土涵养,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王玉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观存在过错,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庭当庭宣判,王玉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8436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王玉林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宣判后,王玉林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是“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第1000万场庭审”案件,于2020年12月4日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善待生态环境具有宣教引导意义。该案审理坚持系统思维,正确区分认定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要素损失,深化了对生态环境系统破坏的认识。
13人非法捕捞螺蛳达5吨,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3月至5月,高传广明知泗洪县境内的洪泽湖水域禁止捕捞螺蛳,仍组织张希银、倪光进、滕守超等人至泗洪县界集镇周咀村附近的洪泽湖水域非法捕捞螺蛳,并收购上述人员捕捞的螺蛳共计约5845千克。其中,倪光进、李士卫先后四次非法捕捞螺蛳1370余千克;曹军、顾永梅先后六次非法捕捞螺蛳1200余千克;张希银联系周以贵先后三次非法捕捞螺蛳1150余千克;滕守超、杨小英先后三次非法捕捞螺蛳800余千克;张加虎、吴小珍先后五次非法捕捞螺蛳约675千克;周明玉联系李士兵先后四次非法捕捞螺蛳约650千克。
江苏盱眙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高传广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李士卫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倪光进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曹军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顾永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希银、周以贵、滕守超也被判刑。法院责令被告人高传广、李士卫等人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高传广与滕守超、杨小英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3840元,其余被告也被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在这起非法捕捞螺蛳案中,13名被告人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螺蛳达5吨,对洪泽湖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在违法犯罪地现场开庭审理,不少村民到场旁听,并当庭宣判,具有重大教育意义。庭审结束后组织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男子非法狩猎,被判支付鸟类资源损失费用100多万元
2019年9月,被告人崔玉东通过QQ群学习毒鸟方法并购买播放器、药和面包虫准备猎捕灰头鹀。同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间,崔玉东多次到沭阳县高墟镇田地内,采用播撒拌药面包虫、播放鸟鸣录音以引诱灰头鹀啄食的方法进行猎捕,并将猎捕的野生鸟以每包100只或50只装袋放入冰箱。2019年11月12日,沭阳县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猎鸟行为,并从崔玉东家中扣押死鸟计3737只、面包虫2盆、播放器15个及充电器1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杀的鸟中3351只系灰头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另386只鸟因形态不完整,无法确定其具体种属。崔玉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野生死鸟已被公安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崔玉东违反狩猎法规,以供他人食用为目的,采用投毒的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为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及生态平衡,对被告人崔玉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涉案野生鸟外观及声音本身具有美学等价值,其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更多灵感,非法猎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非法猎捕3351只灰头鹀,每只300元,合计鸟类资源损失费用计100.53万元。故判决向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支付鸟类资源损失费用100.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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