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特约评论员然玉
5月31日,最高检举行"落实‘两法’护航青春"新闻发布会,会上披露了学校负责人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有学生家长向湖南某校两名负责人反映该校两名教师猥亵儿童行为,负责人在收到线索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两位教师采用欺骗、利诱、强迫等手段,先后强奸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8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并伙同糜某某轮奸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学生。最终,两名教师一人获死刑,一人获刑17年,两名负责人也因隐瞒不报被追责。
教师作案多年,罪行累累,多达9名未成年人成为受害者。反思这一案例,除了罪犯的兽行罪恶滔天,涉事学校的两名负责人的严重失职、麻木不仁,同样令人发指。明明早有家长向校长、副校长反映情况,可这两人就是充耳不闻、不管不问,这客观上相当于纵容了施害者的恶行,也错过了保护更多学生免于被害的机会。而从法律角度说,此举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已然涉及违法犯罪。被追究刑责,实属罪有应得。
2020年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这一制度安排,旨在搭建保护未成年人的"前哨战",及时发现儿童被伤害的线索,并主动介入、及时救济。
从实践反馈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不得不说的是,现实中"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还存在着被选择性执行的情况。其最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二,就是某些利益相关者,存在"遮丑瞒报""拖延不报"的情况。
学校发生了教师猥亵儿童的案件,校长作为管理者自然是要负责的。在公布的案例中,两名校长之所以对"犯罪线索"置之不理不上报,必然是因为怕自己被牵连、被问责。正是基于这种极端的自利、自私的功利心态,他们才选择欺上瞒下。在保护学生根本利益和维护自己个人得失之间,这两名校长极其冷血地选择了后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其隐瞒不报的做法,已不仅仅是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已然有"帮凶""共犯"之嫌。
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从根本上说,这还是"阴暗的人性"使然。在当时的场景下,校长们的小心思一目了然:若是"上报"自己很可能最终因为"管理不善""闹出丑闻"被问责,而若不上报,倘若事情不败露自己却可能"毫发无损"。心存侥幸,心态失衡,为了小算计枉顾大是大非,如此败类,怎配继续教书育人?
而此事也提示我们,对于涉学校的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也要有相应的完善。一则要较真执行、要严打渎职瞒报;再者也要进行必要的责任切割。对及时报告者要鼓励、要保护,若是牵涉到对连带责任、管理责任的追究,则可适当考虑其"上报线索"者的正面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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