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投资失败”而疯狂报复社会的例子变得越来越多,有网友认为是疫情的持续发展、后续影响,导致经济运行困难,很多人投资失败、失去希望,于是陷入疯狂。
5月28日,广东英德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2021年5月23日上午,英德市浛洸镇发生一宗刑事案件,于5月27日晚将犯罪嫌疑人郭某(男,57岁,英德人)抓获。
经调查审讯,犯罪嫌疑人郭某供认,因为自己生意失利,就企图控制受害人杨某(女,22岁,英德人)并向其父亲勒索钱财,遭杨某激烈反抗后将其杀害。
受害者父亲无比悲痛,“我想象不出来凶手会是谁”“这个九月,她本来要去读研究生了。这个暑假,她还准备去打工挣钱补贴家用。”
根据其他受害者家属描述,受害者还没步入社会,还只是一个用功读书、勤快乖巧的孩子,也没有恋爱经历,活泼开朗,大家都没有想过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此事性质恶劣,以某些网友的话来说,“以死谢罪都不为过”。
按理来说,受害者父亲在当地开小诊所,并不是什么大富大贵,“为了钱财进行勒索”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于是有网友猜测,“是不是意图强奸,被抓后才改了口?”
的确,该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十分关键,出于主观目的不同,也会影响到罪名的确定和犯意的转化。
如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绑架可能构成绑架罪,或是意图强奸,最后冲动杀人,则可能涉嫌强奸罪。这个问题可能还得后续调查审讯才能最终确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论以何种目的,该嫌犯“以死谢罪”应该是大概率的事情。
经由这一案例,也有网友感叹,“报复社会”的人真的越来越多,就算判报复者死刑,无辜的生命也回不来了。
如前几日发生的,一理发师刘某因“投资失败”不能接受,于是驾驶轿车撞倒多名行人,又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造成数人死亡、数人受伤。
甚至在2018年,辽宁一男子因“报复社会”驾驶奥迪撞小学生致6死20伤,被判死刑。
在2016年,河南一处级退休干部因为被认定为非法融资商户而“报复社会”,驾车撞向学生致1死10伤。
对于越来越多、越来越恶劣的“报复社会”的恶劣犯罪,除开坚持从严对待、依法对待,我们还应该如何做?
报复性犯罪往往突发、随机、疯狂,但也不会是一日之寒,其背后一般有深层次的、积累性的原因,或许更要需要看到这些原因。
首先,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对于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的安全监管,比如交通管制、出入管理等等。
其次,得看到大部分“报复者”背后的“困顿”,通畅人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引导相关人群合理提出自身诉求,缓和社会戾气。
最后,还是得正确引导舆论,“投资失败”“生活无望”“社会不公”等等理由都不足以使得犯罪合理化,更不可能合法化。
“成年人的世界都不容易”,但此类“恶魔行径”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和打击,而非“同情”,更不该“附和”。
鲁迅先生说过,“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
生活不易,可以颓废后坚强、可以悲伤后重新再来,甚至也可以对现有机制批评建议、积极改变。可以做的事情很多。
以违法犯罪作为发泄,损人不利己,此类人,不仅怯弱,更不值得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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