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车到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广场附近,将一张写有威胁索钱内容的英文横格纸贴在李某某汽车驾驶室的玻璃上,让李某某转告其前夫被害人郑某某,将四十万元放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家人会有伤亡。李某某将该纸条拍照微信发给郑某某后报警。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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