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一般是最容易出现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段时间,这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在这一时期如被用人单位辞退可以合法维权,但如果恶意闹事寻求辞退和赔偿,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了。
深圳市检察院曾公布一案,一名妇女郑女士到处应聘工作然后被炒鱿鱼,接着就撒泼索要工资,通过她的诡计靠着撒泼伎俩竟连续在几家工厂获得了赔偿。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已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8日,郑女士去一家塑料厂申请月薪4000元的普工。在上班第三天的时候,郑女士故意违反纪律与上司吵架,塑料厂决定不使用这个雇员。
郑女士说:“可以开除我,但工厂必须付给我2500元。”工厂回答:“您仍处于试用期,您刚刚上了两天的轮班。您怎么能赔偿这么多呢?”
郑女士立即跑到前台撒泼耍赖。当天还有客户过来参观,工厂老板别无选择,只好给了她2466元将她送走。从那时起,尝到甜味的郑女士便一发不可收拾。
之后,郑女士在一家五金公司的工作,上班的第一天,经理发现她一直在找人聊天,没有做太多工作。经理告诉她“离开”。郑女士说:“炒我?那得赔钱。”在车间里转过身大喊大叫。
公司负责人冲了过来,答应给她一天的薪水。但郑女士拒绝,要求支付至少半个月的工资2500元,之后一直扯着公司负责人的衣服吵闹,公司负责人只好付了2100元就把她送走了。
几天后,郑女士加入了另一家塑料公司,担任普通工人,在上班第一天,车间主管发现她总是偷懒躲在角落玩手机,所以决定“解雇”她。突然,郑女士在公司大吵大闹了起来,在公司撒泼、脱衣服,影响了车间中的其他员工正常工作。工厂负责人别无选择,只能支付2150元让她离开。
又过了几天,郑女士加入了另外一家五金制品公司。这次她工作了3天,公司实在忍受不了她的懒散工作态度,支付3天的薪水要求其离职。于是,郑女士相同的的手段,要求工资2000元。
这次,在公司报警后,公安机关决定:抓人!很快,案件进入了检察机关,最终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在本案中,在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支付了员工应得的工资后,郑女士仍然向工厂索要赔偿,干扰工厂正常工作,已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尽管郑女士没有使用威胁或胁迫,却是多次以耍赖、大吵大闹多次扰乱社会生产秩序,情节严重,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很多人都遇到案例中这样的情况,被单位炒鱿鱼,有苦说不出,其实,单位是不能随意炒鱿鱼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除法律第39条和第40条第1、2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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