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这个宝马车,司机跑了!”5月22日11时47分许,在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与友好街路口,一车牌号为辽B63NE6黑色轿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目前,肇事逃逸驾驶人刘某(男,31岁)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叶律说法】
监控视频显示,当时一群行人正在人行道上横过马路,黑色轿车高速闯红灯撞过人群后逃离,留下一地伤者,汽车碎片洒落地面近百米长。在高架桥下撞到一辆搬家大货车后,肇事车主弃车逃逸。有目击者称,现场惨烈,有受害人被撞得肢体分离,惨不忍睹。
一群无辜的普通老百姓,正常地走在马路上,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却突然遭受这样的飞来横祸,其中4人死亡,3人受伤,数个家庭,就这样一瞬间被撞得支离破碎,令人心疼和惋惜。肇事车主刘某,造成这样严重的事故,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1、如果刘某醉驾,涉嫌交通肇事罪。
首先要检测刘某是否是酒驾或者毒驾,如果案发时刘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由于已经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的危害结果,要按照更严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事故是因为刘某在驾车过程中操作不当,或者是因为车辆自身原因导致失控,那么刘某在主观心态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刘某在公共道路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逃逸,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要从重处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人是因为刘某的逃逸导致行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话,刘某要被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如果刘某故意报复社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不存在上述酒驾或者操作不当等情形,也就是说,事故是刘某故意所为,那么性质就恶劣多了。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现场视频看,刘某通过人行道时,没有丝毫的减速迹象,撞过人群后又逃逸,可能是出于报复社会的卑鄙阴暗心理。刘某主观上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犯罪目的,其客观上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3、刘某还要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刘某除了要面临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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