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氛组成员小婷与蔡某约定1500元“包夜”。事后,趁小婷醉酒状态下叫来朋友李某“拼单”,李某走后,蔡又再一次与小婷强行发生关系,次日,小婷报警。看看法院怎么判这起嫖娼、强奸并带有轮奸性质的案件.....
事发广东珠海,蔡某,男,1989年出生,建筑施工员。李某,男,1985年出生,工程师。小婷,女,1994年出生,某酒吧气氛组成员。
去年10月份,蔡某与朋友一起到某酒吧喝酒时,期间认识了主动前来敬酒的小婷,二人交谈暧昧,当晚小婷主动提出可以为对方提供“特殊服务”,后两人约定以1500元“包夜”。到了酒店房间,两人发生了关系。
趁小婷醉酒熟睡,蔡某“突发奇想”,将自己嫖娼之事告诉李某,问对方要不要“拼单”?并拍下小婷照片发给对方,李某表示同意,并根据定位来到酒店房间。蔡某把灯关了以后,坐在沙发上,让李某到床上与小婷发生关系。过程中,小婷醒来后发现并不是蔡某,于是拼命反抗。李某并没理会,并表示已经付了嫖资,而且还可以加钱,让小婷不要反抗。蔡某并未阻止,而是拿起手机将过程都录了下来。
事后,小婷说要报警,蔡某则以公开视频为要挟,阻止小婷报警。李某离开后,蔡某准备再次与小婷发生关系,开始时小婷并不同意,可是蔡某又以公开视频为要挟,与小婷发生关系。
次日,小婷在闺蜜的陪同下报警,并要求删除视频内容。
一、李某(男)、蔡某(男)涉嫌强奸罪吗?小婷(女)会被处理吗?
1、蔡某第一次与小婷发生关系是以1500“包夜”的嫖娼卖淫行为,过程中小婷也并没有反抗,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小婷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0元,将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李某与小婷发生关系时,是在小婷醉酒熟睡无意识情况下发生的,而且在小婷醒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李某依然侵犯小婷,因此这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蔡某在李某强奸小婷之后,以公布视频为要挟,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再次与小婷发生关系。因此,蔡某的强奸行为是法定的轮奸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以带有轮奸性质的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总结
1、女性性自主权(贞操权)是不可侵犯的。无论对方是什么职业,在什么情况下,哪怕对方已经收取了嫖资,只要对方不愿意了,就必须遵从妇女的意愿。否则一旦女方追究责任,很大机率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2、知法懂法的必要性!大家有没有发现,同是强奸罪,李某与蔡某的处理结果相差悬殊,因为蔡某的强奸行为是带有轮奸性质的强奸罪。根据法律规定,二人或多人以上的强奸行为,第一个行为人按一般强奸罪论处,而第二个或以上行为人则按带有轮奸性质的细强奸罪论处。前者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来量刑。后者则是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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