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职场上, 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正式工”的身份,劳动待遇、劳动关系都有法律保障。还有一类用工形式为“服务外包”,例如保安、保洁等岗位,工作人员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有时候工资待遇也会相差很多, 如果员工从事的岗位从“正式”转成“外包”,如何保障职工权益呢?
案情回顾:
杨超自2015年以来一直在武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从事保安岗位。2017年6月,杨超因工作一直踏实认真,表现优秀,升为了领班。
2019年9月,公司却突然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使他感到困惑。原来,物业公司出于业务需要将安全工作外包给第三方保安公司,公司不再设置保安岗位。同时,公司给出杨超两个选择:要么调到第三方保安公司上班,要么领取补偿金离职。
由于杨超这么多年一直在物业从事保安工作,难以接受公司单方就将其“正式工”转为“服务外包人员”。双方协商无果,之后杨超就收到了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同时支付其4个月的补偿金2.4万元。
杨超遂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裁决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4万元。杨超无奈向武昌区法院起诉,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4.8万元。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杨超一直从事保安工作,但由于该公司将该职位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并且该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同时,公司还按照规定全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与杨超协商失败后才可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合法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通常,它指的是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劳动合同条款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是否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不应有任何过大的解释,也不能滥用。该公司决定外包服务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法院最终裁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杨超支付经济补偿金4.8万元。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三)的规定,劳动合同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并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在法律适用上要在权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 尽可能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合法审慎,因为自身利益作出调整时要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如本案的情况一般,可能会因解除不审慎,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变更未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执行,其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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