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招远市路通液化气加油站被罚10万元。
“招综执罚﹝2021﹞2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招远市路通液化气加油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罚款1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05/12。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据悉,招远市路通液化气加油站位于山东烟台招远市。
爱企查的信息显示,招远市路通液化气加油站成立于2010年,法定代表人为栾松峰,地址位于招远市张星镇埠南张家村南,经营范围为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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