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刘某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存202.87亿元,在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滕州刘某领取薪金36万余元。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滕州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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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滕州刘某领取薪金36万余元。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动退赃36万元坦白从宽处理,被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成立多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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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黄某某(另案处理)先后设立上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设立“**金服”“****”线上融资平台,并以电话推销、广告宣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任职期间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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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黄某某(另经审计,“**金服”“****”理财平台分别自2010年7月及2015年3月上线运营至案发,两平台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6.36亿元,造成47,070名投资人实际损失17.4亿余元。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公司****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202.87亿余元,任职期间共计获得薪金362,750.6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镇**期**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36万元。
被告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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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在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暂住镇**期**号楼**单元**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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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案关系人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资产公司、****公司、****公司通过“**金服”“****”线上融资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及被告人刘某某在**资产公司的关联公司****公司任职情况及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
集资参与人孙某某、胡某某等人的报案笔录、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其通过“**金服”“****”线上融资平台购买多款理财产品,公司承诺保本付息,后未得到兑付造成经济损失。
3
**资产公司、****公司、****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上述公司均未取得开展金融业务的许可。
4
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了**资产公司、****公司、****公司利用“**金服”“****”理财平台非法吸收资金的金额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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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退赃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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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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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
8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基本如实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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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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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此前,宗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宗某某公开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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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宗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滕州市**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仍以支付1.2%或1.5%的月利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吸收存款,共计99户,吸收存款金额为375944696.4元。
杜某甲为其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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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已归还370222565.8元,未归还用户13户,未支付存款5722130.6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杜某甲担任滕州市**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记账会计,明知宗某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按照其安排的收款金额及利率,为前来存款人员开具收据,并计入公司财务账目。
隐匿会计凭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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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杜某甲担任滕州市**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记账会计,2017年11月,在经宗某某(另案处理)授意下,为掩盖滕州市**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故意将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财务会计记账凭证隐匿,两个年度财务记账凭证涉及公司累计吸收存款2.7亿元,公司累计对外发放贷款6.22亿元。
追究杜某甲刑事责任
杜某甲非法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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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
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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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隐匿会计凭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隐匿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信息被曝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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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滕州市**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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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街道大同**小区**号楼**单元**室。
3
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此前滕州一村主任转让土地被起诉
5621平方米(8.43亩)耕地被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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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滕州市东郭镇**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将**村北部区域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村村民孙某宪用于存放砂石和建设仓库,致使**村5621平方米(8.43亩)耕地被严重破坏。
经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和原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认定,该处集体土地为基本农田,且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村主任孙某某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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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任山东省**镇**村委会主任,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监察委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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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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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司某某、徐某某、牛某某五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来源:新滕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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