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和大家详细讲述了以亲身经历告诉你,看守所打架的后果(破坏监管秩序罪)
今天今天就和大家讲述下在监狱里,如果打架或不服从管理的“后果”将会是怎样?监狱和看守所一样,是国家执法机关。监狱是罪犯服刑改造的监管场所,隶属于省监狱管理局。而监狱罪犯的减刑假释申请则由监狱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裁定。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监规38条)
监狱一般关着什么样的罪犯呢?按现行有关规定,剩余刑期三年以上至死缓的罪犯都应当在监狱服刑。监狱的管理规定会收录在“监规三十八条”内,也叫《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这在监狱几乎是人人都会倒背如流的,为什么呢?因为这是想减刑假释条件之一,如果抽查到不会背的话,将会取消当前申报减刑假释的申请。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88号令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共计5章38条,规范内容如下:
- 第一章 基本规范
-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 (六)不偷窃、赌博;
-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 第二章 生活规范
-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 第九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 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 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 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 第十七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 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 第三章 学习规范
- 第十九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 第二十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 第二十一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 第二十三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 第二十四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 第四章 劳动规范
-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 第二十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 第二十九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 第三十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 第三十二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 第五章 礼貌规范
-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 第三十四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 第三十五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 第三十六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 第三十七条 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 第三十八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为什么监狱那么重视“监狱三十八条”呢?因为这三十八条当中包括了罪犯在监狱服刑时的日常、学习、生活:劳动和礼貌方面的行为准则。通俗些说罪犯在监狱里每天应该怎么做,哪些不能做等全概括这38条里了,只有牢牢背下来才能更好地约束自己。
那么监狱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罪犯会怎么处理呢?常见的方法就是当月不给嘉奖(一些地区叫记分),这个嘉奖有什么用呢?这是减刑假释时的必备条件,减刑幅度会根据你的嘉奖多少来考量到底能减多少?所以说这是最有效的方法。一般真的不敢不服从管理。
刑期短,没条件申请减刑的怎么管理?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减刑假释是需要满投牢期一年以上,且嘉奖达到一定的数量才有资格申请的。换句话说就是刑期一年以下那些是没条件申请减刑的。所以绝大多数不服从管理的都是出现这类罪犯身上。
那监狱真的就没有办法约束这类人吗?当然不是。比如说暂停每月购物、暂停每月会见和暂停书信来往。这些都是常见的惩罚方式。如果在这些措施都不管用或者出现打架斗殴等行为的话,那将与看守所惩罚措施一样,给不服从管理的罪犯戴上手铐与脚镣一定的时间,视其表现,酌情可考虑解开。如果再不行,那将是关禁闭,一般关禁闭不是在监区内执行的。监狱有专设的区域关禁闭,而这项惩罚措施是需要由监区领导向监狱方向申请同意后才可执行的。一般单次申请三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说实话,关完禁闭回来以后都会老实多。
多次打架斗殴且不参加劳动改造
文章开头便提到监狱是国家执法机关,是罪犯服刑改造的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就有监管场所的秩序,如果多次打架斗殴、不参加劳动改造,而且还多次不服从管理的话就有可能构成破坏监督秩序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以上就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基本内容。 在认定上,本罪主体是特定的,即只有在押的罪犯才可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只有列举的四种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
我在出狱前两个月曾经见过一个被“加刑”的罪犯。这个罪犯和我同一个监区。其实“加刑”只是通俗叫法,确切地说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了,罪名是破坏监管秩序罪。这个罪名只适用于看守所在押人员与监狱罪犯,此罪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真的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需要追究该名罪犯刑事责任的话,流程是:由监区所属中队狱警填写材料→监区领导班子确认→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核→监狱领导班子确认→检察院驻监狱的工作人员审查起诉→监狱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所以说要认定一名罪犯是否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如果最终被认定的话,那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了。
结语
在监狱的服刑人员绝大多数都是认罪伏法且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的,只有极少数的个别服刑人员才会“破罐子破摔",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其实不管你身在何处,都要“守规矩”。监狱有监狱的规矩,出狱后,社会上也有社会上的规矩(刑法)。不管是谁,不管在哪里,只要你破坏规矩,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你根本不需担心你在监狱的家人会不会被打或受欺负,只要你的家人在里面按“规矩”接受改造,是不会发生那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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