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来源:彪杨 法传播公众号(ID:LAW-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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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2
#金融安全#1
——致湖北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开信
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被你行举报超出经营范围,完全是你行无视法律,滥用法律,惧怕自己违法犯罪行为败露的胡乱举报,属于为了逃避自己的罪责的虚假举报,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事实情况如下:
今年5月,我司法人代表杨旺兴接到枣阳市民黄林的求助,要求对枣阳市玉皇粮油公司盗用中储粮襄阳分公司国家储备粮2500万元价值冒充8200万元的价值贷款6000万元一案进行了解监督。
根据黄林所提供的情况及其杨旺兴到实地了解,也查阅了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听取了你行法律顾问面对面的说明,了解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玉皇粮公司确于2015年盗用了中储粮公司襄阳分公司国家储备粮食2500万元价值(玉皇粮公司用于抵押的巨额稻谷,襄阳分公司竟然不知晓,这不是盗用,那还是什么呢?还好,如果这些稻谷不在了,那就不是盗用的问题,而是盗窃的了),然后又把该价值粮食冒充8200万元的价值(中间还含有不足1000万元的厂房设备),向枣阳市农商行贷款6000万元。
款项贷出后,2017年,襄阳公司国家储备粮食被盗用抵押巨额贷款的事实被襄阳公司发现,襄阳公司通过法院诉讼追回了自己的国家储备粮食,但犯罪行为却被隐瞒了下来。
黄林是因为中储粮公司追回自己的国家储备粮食的过程中被欺骗陷入担保的。由于玉皇粮公司盗用中储粮公司巨额国家储备粮食用于抵押贷款东窗事发,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找到黄林请求担保,而黄林本人由于对内情不知,而你行方面未告诉详情,仅告诉黄林提供2500万元的担保,黄林看了玉皇粮公司与你行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表示认同是事实,但却不知道这是玉皇粮公司盗用中储粮公司2500万元国家储备粮食且巨额冲高为8200万元(虚构事实)的抵押,黄林认为既已设定了8200万元的抵押,而自己担保部分为2500万元,故同意了担保。
2017年,由于二次展期玉皇粮公司均不能够偿还贷款,你行把玉皇粮公司及其担保人共同告上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庭,庭审中,法庭及其诉讼当事人才发现了玉皇粮公司盗用了根本不属于自己的襄阳分公司的国家储备粮用于巨额冲高质押巨额贷款的事实,法院已向枣阳市公安局移交犯罪线索。
由于上述事实,黄林与农商行、玉皇粮公司之间陷入诉讼纠纷,黄林为了使本案的真相能够暴露于公众视野,所以向我司求助。我司本着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原则,通过公众号向社会进行了展示,没有任何不当的行为。
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传播、推广、普及法律文化,而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均是实事求是的,均是依法依规的,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完全是弘扬正能量的。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宪法及其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我公司所传播、推广、普及的,也恰恰是这种文化。
此案之中,玉皇粮公司盗用国家储备粮食2500万元稻谷冒充8200万元质押向农商行贷款6000万元的事实铁证如山,由于你行惧怕此事真相败露,几次电话于我司法人代表遭到拒绝,便威胁我司法人代表超出经营范围,也可以看出你行做贼心虚。用2500万元的国家储备粮食价值冲高成8200万元价值贷款6000万元,这样的贷款,如果不是玉皇粮公司与你行相关人员相互勾结,不可能实现,你行方面辩称自己不知晓玉皇粮公司用的国家储备粮食,但本案之中所涉及的8、9、10号储备粮食仓库都是有铭牌的,不可能不知晓。银行在放贷之前,具有调查核实担保物、质押物的责任和义务,且在玉皇粮公司盗用国家储备粮食的事实暴露之后,也从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玉皇粮公司的法律责任,可以证明农你行与玉皇粮公司涉嫌同谋。你行的辩解,不具有任何可信性,违背了大众的基本认知。
我司保留对举报人你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姑且不说公司,即便是一个公民个人,均享有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也享有监督社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及其相关单位的权利,你行作为一个银行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遵守法律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特此公开信回应!
云南大成法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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