捂脑门
成都又又又上热搜了……
啥……啥事儿啊……
5月10日,微博上一位母亲的诉求被人疯狂转发。
提炼重点以后内容大致如下——
“下午还高高兴兴去学校,晚上人就没了~”
学校没有正面回应
不给家长看监控
将家长拒之门外
同学、老师也被三缄其口
“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真的是简单的坠楼吗?”
言论自由和造谣不是一回事!
由于校方含糊不清的说辞,网友不断猜测真相,网络上谣言四起。
①有说自己是死者同学父亲,知道内情的。
结果发现2020年8月14号时,他还说自己21岁。
2021年就有了一个读高二的儿子了???
这样算一算~
朋友,你不仅涉嫌诽谤他人,警察可能还得找你谈谈孩子哪来的哈~
②有说是学校的化学老师万利霞将人推下楼。
理由是:微博热搜上都这么说······
但实际上,根据网络上的相关资料证明:
万利霞是一名语文老师,并不是化学老师。
且该语文老师的孩子在读高三。
不存在与就读高二的小林一起竞争出国留学名额的事情。
③甚至根据坠亡学生妈妈的说辞,救护车是晚上8点半到的学校。
但实际上
④还有一个最大的疑点就是:
坠亡学生的妈妈说学校不给看监控
5月10日甚至发微博说学校后期给看的监控是不完整的
而警方说明,因为相关监控是涉案件证据。
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进行了调取封存,所以家属向学校申请查看,未能在当晚看到。
5月10日11时许,死者父亲、亲友及律师等一行3人到公安机关查看了全部监控视频。
而根据5月11日最新的警方通报,家属已经对调查结论无异议。
法律知识,造谣系违法行为
那么,这一场谣言、猜测大乱炖就这么有始无终吗?
当然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所以,一旦你的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被告后,你将面临三年的牢狱之灾!
遇事不造谣
等待官方的通报才是正确之道
其实,在49中这起事件爆发,一切谣言和猜测的源头都在于:
校方的态度
以及
警方冷漠、不详尽的通报
对于一切质疑,校方应该敢于发声,及时回应,尽量公开信息。
而面对引发如此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警方的通报也应该尽可能展现完整的信息、证据和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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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如2017年泸州太伏中学事件
来自四川公安那篇通报,就是做到了力挽狂澜一锤定音,事无巨细极尽详实之能事,从多个角度还原真相澄清事实。
在警方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场勘测的照片、调查走访的细节、事情还原的始末,甚至还有警方对社会关切疑点的回应以及网络谣言的澄清。
两份警方通报放在一起对比,公众乐意倾向哪边,一目了然。
今早6:40
官方@人民日报针对#49中监控还原其坠亡前轨迹#做了详细的报道
由此可见,对于本次高二男子坠亡事件,大众更多的炮火在于官方在处理这类事件时,还抱着少说少错的不明智行为。
调查需要时间,声明更要有权威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早一点端正态度,不敷衍大众,不给造谣分子留下“违法时间”,就不会有谣言四起,大众摸不着方向的迷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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