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6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应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贵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贵阳市共计有6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公司虚开的税额从几万元至几千万元,但虚开税额在二十几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居多,而虚开税额最大的是贵州华某远盛物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0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475份,金额43799.47万元,税额7445.9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虽然,涉案公司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能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虚开税额比较小,且具有自首、坦白、补缴税款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贵阳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不起诉案例和适用缓刑的案件,以供参考。
不起诉案例
#不起诉#
1.1.案例一: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乌检刑不诉〔2021〕27号)
1.3.简要案情:宋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人民币77008.5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已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白检刑不诉〔2020〕44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通过他人,取得其他5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45份,票面金额445万余元,税款72万余元,价税合计517万余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缓刑案例
#缓刑#
1.1.案例一:叶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黔0123刑初116号
1.3.简要案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483863.19元,税额405332.37元。
1.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叶某系坦白、认罪认罚;二被告人已补缴齐税款及滞纳金,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王某甲、王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黔0111刑初465号
2.3.简要案情:购买增值税发票20份,金额1793405.81元,税额304878.94元,价税合计2098284.75元。
2.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被告单位贵阳市小河区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及控制人,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某乙的介绍向自贡市B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被告单位贵阳市小河区A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304878.94元,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贵阳市小河区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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