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有网友反映广州地铁有安检员拍摄乘客隐私物品,并将照片散播到其他平台。对此广州地铁表示,涉事安检员泄露乘客隐私,目前已解除合同并移交警方。
针对该安检员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依据情节的不同处拘留和罚款,也就说涉事安检员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2020年2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家的职务便利,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转发至3个社会群众微信群,故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被大量转发,损害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地公安局认为其存在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故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另外如果该名安检员不仅在网络上散布他人个人隐私信息,还存在公然侮辱、诽谤的情况,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路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也不排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如之前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他人的事实,并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总阅读数2万余次,严重到了影响该女子的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被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就民事责任而言,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很显然该安检员散布在工作中拍下的照片,侵犯到了乘客的隐私权。而且如果其散布的不当言论,给这名乘客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那么该名乘客有权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的民事责任。
总之,地铁及其他相关服务人员,应该加强岗前培训,严格要求相关人员提升工作行为规范,提升人员素质。而且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犯、散布他人的隐私信息,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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