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住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之外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因此,如果相关权利人买了外村的住宅房屋,从法律上来说,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意味着该买卖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房屋拆迁的补偿利益是直接补偿给房屋所有权的人。因此,此时的征收补偿利益是给卖方的,买方无权主张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当然,上述理论在法律逻辑上成立,实践中的情况往往很复杂。原房主作为法律承认的产权人,可以自己向征收方主张拆迁补偿吗?拆迁款是不是全部为原房主所有呢?这还要看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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