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农民朋友咨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的问题。面对接下来的大规模征地拆迁工作,农民能够尽早了解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是很有必要的。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为什么征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土地,除了法律明确为国家所有的外,剩余土地的所有权都应该归农村集体所有。
京康律师提醒,农村集体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家庭经营了。即是由人民公社演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队),我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演变为村民委员会(即是俗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所以,征收方会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村委会而不是发放给农民个人。基于所有权来看,村集体拥有本村土地所有权,因此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应当是属于农村集体的,结合上述内容来看,村委会也可以视为土地补偿款的收款方。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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