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在家的妇女们一定要小心,因为人心叵测,说不定你的邻居正虎视眈眈看着你,趁你不注意就会对你动粗,强制与你发生性关系,还抢走你的钱财。留守妇女孙某就遇到这种情况,最终她不再沉默,选择站出来报警。
基本案情:
刘某整日在村里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四十多岁了也未能娶上媳妇。
2020年8月的一天中午,刘某趁留守妇女孙某孩子上学,一个人在家之机,溜进孙某家,瘦弱的孙某无法反抗力气大的刘某,于是刘某强行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孙某迫于压力,没敢声张。
同年9月的一天中午,刘某又来到孙某家试图“再爽一把”,孙某称其正处于生理期,刘某不相信,强行脱掉孙某的裤子发现其正处于生理期后才悻悻离开。一周后,刘某又趁孙某一人在家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完事后,刘某以“身体消耗过大”为由,向孙某索要100元“营养费”,并以不给就把此事张扬出去相威胁,孙某不从,刘某强行摘下孙某手上的金戒指逃离。
事后孙某报警,刘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刘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本案中,第一次,孙某是个瘦弱的妇女,无法抗衡刘某这样一个力气比自己大得多的男子,刘某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孙某的意愿;第二次,刘某用同样的方法再次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同样违背了孙某的意愿。因此,刘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刘某在最后一次强奸孙某后,向孙某索要了100元,很明显是为敲诈勒索,但是由于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不构成犯罪。当然,后来强行摘下孙某手上金戒指,可见涉嫌了抢劫罪(既遂)。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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