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7年11月1日公布施行《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而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作为配套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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