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农村地区,时常会有一些所谓的村规民约,将外嫁或者离婚的妇女踢出局,事实上这样的行为,侵害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002年3月,原告阿霞和龙门县龙华镇朗背村的村民阿明结了婚,婚后,阿霞便把户籍迁到了阿明所在的村民小组。婚后二人一起生活,育有一子二女。
时间到了2018年年底,二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龙门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邓秀芳:2018年的时候离婚,离婚之后, 小孩还在本村和她一起生活,户口也在本村,没有迁出,而且离婚之后,她还是家庭户口的户主。
离婚后,阿霞依然带着孩子在村里生活,并没有将户口迁出。到了2019年7月,村小组村民分红公示时,阿霞却发现,分款人数217人,人均分红800元,但是她自己,却并不在这个名单当中。
龙门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邓秀芳:离婚之后,村小组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村规民约,认为已经结婚的、离婚的妇女都不能享受待遇,她是2018年离婚的,2019年村小组就有一笔土地分红要分配给各个村民,原告就没有享受这个待遇。
2019年10月,该村民小组集体拥有的山地出租承包,共获得承包费500万元和每年8000元的水土流失费。之后,村民小组将这笔村民集体收入,分配给了218名村民,人均22930元,这一次,阿霞依然不在分红名单之中。
龙门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邓秀芳:没离婚之前,她是享受村小组村民的村民待遇,村里面有集体收益,还有其他土地的经营权,她都有同等权利的,比如土地征收、分红,都一样要享受同等待遇。
阿霞认为,自己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户口仍在村里,而且在村里生活,就应该是这个村小组的村民,加上过往一直都享有分红资格,如果就因为离婚这件事儿就取消了她的分红资格,阿霞认为非常不合理。为此,阿霞曾多次信访,最终选择起诉村民小组侵害组织成员权益。
龙门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邓秀芳:她先到当地的镇政府确定她的村民资格,当地政府认为她还是当地村民,做出了一个决定,是属于村小组的村民,还应该享受村民待遇。
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这则村民资格的认定书,成为了关键证据,也正因如此,让阿霞赢得了这场官司。
龙门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邓秀芳:村规民约是属于村民自治,但是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内容,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本案当中,村规民约那一项,本村已婚或者离婚的妇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是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离婚为由,损害妇女的权益,这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33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终,法院判令该村民小组支付村民分红800元和承包款22930元给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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