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在吸收外资增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数据显示,中国服务业吸收外资占比从2011年的47.6%提高至2020年的77.7%;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2011年的44.29%提高至2020年的54.5%。
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FDI)、FDI总量及占比(2011年-2021年第一季度)
服务业增加值、国内生产总值(GDP)及占比(2011年-2021年第一季度)
为促进服务业有效吸收利用外资、提升国际竞争力,中国政府通过在部分地区试点,继而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方法有序开放服务业。自2015年5月起,中国政府在北京市开展了数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并在2020年提出支持北京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2020年和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近日,国务院批复将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津)、上海(沪)、海南(琼)、重庆(渝)四个省市,试点期为3年[1]。随后,商务部分别发布了适用于前述四个地区的具体试点方案[2](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标国际先进贸易投资规则,在借鉴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定位,从产业开放、区域发展、体制机制建设以及政策和要素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试点任务。相较于在北京地区实施的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而言,此次在津、沪、琼、渝四省市的开放范围相对更广。
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试点方案》要点
四省市的发展定位
四省市具有各自的发展优势,《试点方案》对其定位各不相同:
重庆: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支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联结点
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
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中心,承担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
天津: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
产业开放重点领域
在产业开放方面,《试点方案》设置了四个类别(充分竞争性、有限竞争性、自然垄断领域竞争性和特定领域服务业),文件并未对前述四个服务业类别加以进一步定义,从字面来看,这四个类别应当分别相对于不同级别的市场开放程度,其中“充分竞争性”服务业应该是具有最大的开放性,而其余三类则或设立有层级递增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试点方案》涵盖科技、商务、金融、电信等12类重点服务行业:
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重点领域
四省市因定位不同,所开放的服务业领域也有所差异。《试点方案》部署了开放任务,具体措施有待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法规调整加以明确和落实。
部分开放措施及适用地区
上述措施中,既包含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如支持设立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等),也包含对内外资同等适用的措施(如探索取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及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优化体制机制
四省市《试点方案》均提出将完善当地规则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例如将在上海试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重庆、海南、天津均提出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实行“报备即批准”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认定机构提交资料,随后经过专家评审、认定机构综合审查、公示、备案、发放证书等流程,最终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整个认定流程耗时较久。
“报备即批准”的方式下,字面来看,似乎意味着企业通过“自行判断 报备资料”的方式便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毫无疑问,该种方式下企业将能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本、更快速地享受政策红利,但同时,在缺少官方认证的前提下,企业或将承担较大的责任和风险。鉴于在“报备即批准”的模式下,有关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仔细评估才作出报备,继而全面留存相关资料,以应对后续的核查。
《试点方案》对重庆、海南、天津三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报备即批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注: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信息[3],规模以上服务业是指: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结语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试点方案》还提及将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在指定区域示范发展,并将从政策和要素方面保障措施的实施,提供资金和数据流动、人才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支持。
根据官方披露的信息,接下来商务部将会发布相关政策细节,落实服务业开放措施。服务业扩大开放所涉行业的现行限制或禁止项目相关规定,以及具体的放松或取消限制的措施将得以明确。我们将持续关注,为您带来进一步的消息。
注:
[1].国函[2021]37号
[2].商资发[2021]62号、商资发[2021]63号、商资发[2021]64号、商资发[2021]65号
[3].四、统计制度及分类标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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