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华谊兄弟发布了2020年年报。年报显示,冯小刚再一次对赌输了……在娱乐圈,对赌协议不是个新鲜词。不久前,有港媒爆出周星驰为对赌抵押豪宅,而据相关媒体消息,杨幂、冯绍峰、吴奇隆、刘诗诗、顾长卫、高希希等人也频现“对赌局”。在这场资本游戏中,有人赢得盆满钵满,有人输得一败涂地。那么,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效力如何?对赌协议在影视行业为何如此盛行呢?
冯小刚对赌失败
赔偿华谊2.3亿
华谊兄弟早年曾推崇“明星驱动IP”,在前几年高溢价收购了一批明星持股的公司,其中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以10.5亿元的价格收购了冯小刚的东阳美拉70%股权,那时东阳美拉仅成立2个月,资产总额仅为1.36万元,负债总额为1.91万元。
华谊兄弟如此高溢价收购东阳美拉,就是因为和冯小刚签订了一份长达五年的对赌协议:2016年~2020年,东阳美拉承诺每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每年增长15%,若无法完成目标,冯小刚将以现金补足差额。
2018年,没有新作品上映,冯小刚对赌失败。据华谊兄弟2018年年报,冯小刚愿赌服输,自掏腰包赔给华谊兄弟6821万元。
4月28日,华谊兄弟发布了2020年年报。年报显示,冯小刚的东阳美拉仅实现净利润552.38万元,低于业绩承诺1.749亿元。
根据对赌协议,冯小刚需要赔付业绩补偿款约1.68亿元。加上2018年的业绩补偿款,冯小刚共赔付业绩补偿款约2.35亿元。
幸运的是,这是冯小刚完成对赌协议的最后一年,换句话说,2015年获得10.5亿并购款,冯小刚5年来赔付业绩补偿款2.35亿之后,仍有8亿多已经落袋为安了。
“对赌协议”是资本江湖神秘刺激的产物
很多人对于“对赌协议”的认知,来自于对明星们工作生活动向的关注。这几年,“对赌协议”时常见诸人们喜闻乐见的娱乐新闻中:某明星因“对赌协议”一飞冲天;某明星因“对赌协议”负债累累;某明星因“对赌协议”变身圈中劳模;某明星因“对赌协议”成为“烂片之王”……这些信息在高度迎合老百姓“猎奇”心理的同时,也让普罗大众对“对赌协议”有了模糊的概念。
2014年,杨幂的嘉行传媒为了能够拿到尚世影业3亿元的投资额,与尚世影业签订“对赌协议”:嘉行传媒必须在2015到2017年的3年内完成税后净利润指标达到95%,即嘉行传媒必须在3年内赚得税后3.1亿元净利润。如果没有达到这一目标,嘉行传媒就得把之前尚世影业收购的3亿元股票,以15%的年化率回购,即赔偿尚世影业3亿元,加15%的利息。此后,杨幂的工作安排几无空档,最后一年更是凭借《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赚得盆满钵满,超额完成“对赌协议”的目标。
不久前,周星驰被港媒曝料将手上价值约10亿元的香港“天比高”超级豪宅抵押给银行处理。外界猜测,是由于周星驰创立的PDAL公司对赌失败,或需支付数亿元的业绩补偿款。
在影视的发展史中,从来不缺文化与资本的“联姻”,尤其是电影进入IP时代后,“对赌协议”成为一种必然的资源战略组合方式。资本所到之处可以让创业者获得资金支持,由此开辟通往成功之路,同时也让“对赌协议”有了广阔天地。
那么,将明星与公司业绩紧密捆绑的对赌到底是什么?
对赌协议的定义
根据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简而言之,就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对未来进行一种标的的约定,达到了标的规定,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没达到规定,投资方行使另外一种相应的权利。由于创业和投资存在太多不确定性,对赌协议是投资人为减少投资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常用的手段。比较常见的“对赌协议”包括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一般会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额、利润、日活跃情况达到既定标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挂牌或上市。倘若到期完不成,就会以约定的溢价回购股权,或支付一定现金补偿等。
对赌的工具一般包括:
1.估值调整:投资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时,往往按P/E(市盈率)法估值,以固定P/E值与目标企业当年预测利润的乘积,作为目标企业的最终估值,以此估值作为PE投资的定价基础;
PE投资后,当年利润达不到约定的利润标准时,按照实际实现的利润对此前的估值进行调整,退还PE机构的投资或增加PE机构的持股份额。
2.货币补偿:与前述股权补偿不同,直接根据约定的条件和约定的计算方法,给予特定方货币补偿。
3.可转换工具:主要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可转换优先股是在优先股的基础上赋予投资者按事先确定的转换比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转换之前的优先股在清偿顺序和收益分配顺序上先于普通股,投资人利益得到优先保护。
可转债兼具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当目标公司符合约定条件时,投资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投资,债权出资目前已经有了明确的操作规程,为可转换债的实施铺平了制度道路;
4.优先权:包括投资人的股东利润分配优先权和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5.股份回购:投资时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PE机构就目标企业未来发展的特定事项进行约定,当约定条件成熟时,PE机构有权要求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回购PE机构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在影视行业,“对赌”分为两类,一类是业绩(利润)对赌,另一类是发行保底。业绩对赌一般以影视公司的利润增长为标的,发行保底的标的主要是票房。姜文的《让子弹飞》、周星驰的《美人鱼》等热门影片都涉及发行保底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和谁堵
一般而言,对赌协议的双方为投资者及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有一些对赌协议双方为投资方和目标公司。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对赌协议为何在影视行业盛行?
影视文化是轻资产行业,利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就拿周星驰来说,2016年的电影《美人鱼》斩获33亿票房,刷新了当时的国内单部电影票房纪录。然而,自《美人鱼》之后,周星驰电影接连陷入口碑、票房双低的窘境,以周星驰作为主创的两部电影《西游伏妖篇》《新喜剧之王》都反响平平。因此,在“新剧迭出、爆款难求”的影视行业里,风险控制成为了投资者的一种刚需。
在影视圈,对赌协议一般发生在上市公司与明星投资的工作室或公司之间,对艺人IP资源的绑定、急速扩张内容生产能力、缓解资金链紧张是对赌协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对赌协议就垄断了资源、捆绑了明星;对明星而言,对赌协议则能在短时间内快速变现。一般来说,在追求急速增长及扩张的商业操作中,影视企业往往有着巨大的融资需求,但投资人为规避投资风险,往往会选择从结果控制角度解决其与融资的影视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于是,业绩对赌也成为了影视投资人最为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对于明星和影视公司来说,趁着自己年轻有资本、旗下艺人有商业价值之际,也乐于将影视公司以高估值卖给上市公司,通过对赌协议的方式背水一战,实现资源的快速变现。
客观来说,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对赌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但对于是否该进行对赌、如何更有把握地参与对赌,如何设立业绩目标从赌局中获取更多收益,其实考验着明星和影视公司的智慧。
随着影视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期,资本市场已经从最初的冲动逐步回归理性,有责任心的上市公司对影视企业的收购将日益谨慎。可以预见的是,影视行业的对赌会持续下去。只不过“赌”的性质会越来越弱化,而“估值调整”的本质目的会被更加重视、被理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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