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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家才律师评RCEP系列21:RCEP中的最终条款
答疑解惑
一、您能简单介绍一下RCEP的最终条款章节,如果规定RCEP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首先,对于《WTO协定》等所有缔约方都参加的现行国际协定,RCEP要求各缔约方确认其对于其他缔约方的现行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有不止一个缔约方参加的现行国际协定,缔约方对于其他缔约方的现行权利和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最后,如果RCEP与有不止一个缔约方参加的现行国际协定规定的条款不一致,应请求,该另一缔约方应当进行磋商,从而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比如说,如果RCEP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不一致,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应请求,应进行磋商,取得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二、RCEP何时生效呢?
RCEP作为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需要经过各缔约方国内的核准、接受或批准。在至少六个东盟成员国签署方和三个非东盟成员国签署方向保管方,即东盟秘书长,交存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之日起 60 天日生效。RCEP生效后,其他缔约方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之日起 60 日后,RCEP对该缔约方生效。今年3月22日,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表示,中国已率先通过国内核准程序。
三、RCEP有没有规定退出机制?
RCEP缔约方可以通过向RCEP保管方,也就是东盟秘书长,提交书面退出通知的方式退出RCEP。在RCEP缔约方书面提交退出通知六个月后,该缔约方正式退出RCEP,RCEP对其他缔约方仍然有效。
四、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想要加入RCEP,有没有什么方法?
RCEP最终条款规定,在RCEP生效18个月后,除印度外,其他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加入RCEP。印度因为是RCEP的原始谈判国,在RCEP生效后,随时可加入。RCEP的加入方式与退出方式相似,一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以通过向保管方,也就是东盟秘书长,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寻求加入RCEP。
作者简介
谭家才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政法学院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
专业领域:谭家才律师专注于跨境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跨境投资与贸易以及国际许可与估值、证券与公司融资、数据与网络安全等业务领域。客户涵盖工业互联制造、金融、能源、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含 PPP)以及酒店管理等行业。
电子邮箱:jiacai.tan@dentons.cn
张泽宇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教育经历: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对外贸易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学士与经济学学士学位,并在美国埃墨里大学及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取得法学博士(JD)和硕士学位(LLM),持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律师资格。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证券与公司融资、跨境投资与贸易以及破产重整与清算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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