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 张瑾)南京的李某曾立下遗嘱,把丈夫留给自己的一套房给小女儿。在李某生病的时候,小女儿刻不容缓卖掉这套房给她治病。没想到,李阿姨去世后,小女儿和外婆以及同母异父的姐姐闹上法庭,因为外婆和姐姐认为李阿姨的遗嘱已经撤销了,房屋售卖款剩余部分应该一人三分之一。这种情形法院会怎么判?2021年5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小女儿果断卖房给母亲治病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李某和前夫育有大女儿,她跟老孙再婚后又生了小女儿。李某再婚后,大女儿一直跟着外婆生活。李某的丈夫老孙于2015年去世,李某和两个女儿协商一致,老孙的遗产全部交由她来继承。
2019年1月,李某出现肝腹水,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肝脏病情紧急,急需移植肝脏。对于一个平常人家来说,这无疑是天大的打击。与可能失去亲人的痛苦相伴而来的,是对于手术费用尚无着落的焦虑。李某只得向大女儿借了10万元,还向自己的弟弟借了30万元,先把手术的预交费用垫上。但对于如此大的手术而言,费用上还有很大的窟窿。
2019年5月,就在手术的前一天,李某立下遗嘱安排身后事,遗嘱中写道:" 我自愿将某小区的房产留给我小女儿。" 术后,医院告知小女儿后续治疗费用还要100万。" 天啊,我哪里去筹这100万呀?" 小女儿已经顾不得那么多,把母亲遗嘱中提到给自己的房子卖掉,用卖房子的钱来给母亲看病,母亲对这事也表示同意。
卖房子的过程还算顺利,小女儿在收到200多万售房款后,立即把母亲手术前向姐姐和舅舅借的40万还上了,其余的钱一直放在母亲银行账户里,备着给母亲后续治疗用。令人遗憾的是,手术后仅两个月,母亲就不幸去世。
是按遗嘱全给小女儿,还是一人三分之一?
在独自办完母亲的后事后,尚在悲痛之中的小女儿怎么也没有想到,刚刚失去至亲的她,还要和亲人们争论不休,甚至走上法庭。大女儿和外婆认为,前面的遗嘱已经被撤销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每人三分之一。小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老人此前立下的遗嘱来分配财产。
" 我妈3月份出现腹水,医生说4月底之前不换肝我妈身体会出问题。当时亲戚都说了要把房子卖了给我妈换肝,姐姐也同意了。这个房子是我爷爷奶奶原来的房子拆迁分得。我妈要求姐姐放弃,姐姐也同意了。" 小女儿在开庭时说," 我没想到母亲走了之后,姐姐就变了主意,把母亲所有的证件全部据为己有,企图一人独占母亲的遗产。"
大女儿也觉得自己很委屈,她表示自己不知道房子要给妹妹。
法院判决房屋售卖款剩余部分由小女儿继承
承办此案的法官武麟说:" 这个案子里,母亲先是立下遗嘱,说要把房子留给小女儿,后来又委托小女儿把同一套房子卖掉,大女儿和外婆主张遗嘱被撤销了,不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武麟分析道,"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李某的确曾经留下遗嘱,有着明确地表示要把这个房子留给小女儿,并且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后面对于房子的处理方式有了新的情形,但这种情形是因为李某急需救命钱。这个时候,难道要鼓励小女儿不同意母亲卖房,错过最好治疗时机?这肯定不行。"
武麟表示,尽管在表面上看起来,委托卖房在遗嘱之后,似乎已经以实际行为撤销了遗嘱。但是,从时间节点上来看,遗嘱订立于2019年5月27日,而早在5月10日两姐妹办理相关公证的时候,各方都已经知晓涉案房屋将来要售卖给母亲治病这一事实,进而可以认定李某在立遗嘱时,其实已经包含了将房屋的价值转换形态也就是房屋售卖款作为遗产由小女儿继承的意思。
南京秦淮法院判决房屋售卖款剩余部分由小女儿继承。一审宣判后,大女儿和外婆上诉,南京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没有家暴,没有出轨……就是和平离婚,可双方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房产时,男方最终只分到了2.8万余元,这是为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让我们一探究竟。
夫妻离婚分割330万财产
结婚三年的小丽(化名)和阿强(化名)夫妻感情渐渐出了状况,总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争吵。很快忍受不了的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在协调无效,夫妻分居两年后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两人名下有一婚后购置的房产,购买价值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且做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之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
这套房产现市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后,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支付给男方2.8万!
小丽不服判决,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分割财产应当依约定按份处置。这份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阿强表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法官说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王列宾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这项约定合法有效,故依据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改判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
案外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