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4月13日17时34分,接到110报警称:某出租房屋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被害人于某(女,14岁)被他人强奸、抢劫。民警当即将现场相关涉案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审查。经查,于某与犯罪嫌疑人姜某(男,16岁)等人相互认识,姜某自认为是于某的男朋友。当日4时许,姜某听说有其他男子在于某房间后,纠集多人来到于某租住的出租房屋,对于某、李某(男,17岁)、聂某(男,18岁)进行殴打,威胁、强迫李某与于某发生性关系,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后又强行将于某微信余额转走,抢走其随身物品。
本案是新近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案中所涉人员基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应该在学校好好上学,接受良好的教育,却做出如此恶劣的行径,令人愤慨和惋惜。法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学法应当从娃娃抓起,从小让其知道做人的规矩,及其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让他们知法守法敬法畏法,在法的框架内做人做事,这样的教育势在必行,依法治国必须让法深入人心,让权在法的限度内运行,否则,一万次说教也比不上一次不公正在破坏力。本案中,几个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其行为必将受到刑法的严惩,以下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十七条是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全新规定,其主要变化就是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这几种严重的刑事犯罪,降低了入刑门槛,将原来的十四周岁,降至十二周岁,这样的改变顺应了现在孩子成熟早,且现实中出现一些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杀人等恶劣的刑事案件,得不到刑罚处罚的尴尬局面。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几个主要犯罪嫌疑人均已满十六周岁,因此,这些人都应当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姜某等涉嫌强奸罪(间接正犯),系共同犯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是强奸罪基本犯的规定,由于本案不涉及从重和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仅列示本条第一款规定。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其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有效。
根据相关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理论上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中,正犯是对法益侵犯起决定、支配、关键作用的人。根据其是否直接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正犯又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是指直接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人,间接正犯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却对他人的强奸行为起到支配、控制作用的人,应当将他人强奸妇女的结果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者。
本案中,姜某等多人通过殴打逼迫的方式,强制李某当场与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中姜某为间接正犯,应将李某强奸于某的结果归属于姜某等人。而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的李某可以紧急避险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李某无罪。得出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姜某的强制程度足够强。从姜纠集多人来看,得出这一结论有其合理性。如果根据当时情况,姜某等人对李某强奸于某的控制支配程度达不到间接正犯的程度,则本案中,姜某等人为教唆犯,李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本文不支持这一结论。
综上,本文认为,本案中,姜某等人涉嫌强奸罪,为间接正犯,李某可以紧急避险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无罪。
评价姜某等拍摄强奸过程并上传网络的行为
01 如果姜某等人先拍摄视频,后将视频上传网络
本案中,如果姜某等人先拍摄视频,后将所拍摄的视频再上传至网络,则姜某等人涉嫌传播淫秽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于案情没有交待姜某等人上传视频的网络空间,难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02 如果姜某等人现场直播强奸过程
本案中,如果姜某等人现场直播强奸过程,则除了涉嫌01罪外,是否涉嫌更严重的犯罪?值得讨论。
我们注意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该款规定为强奸罪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相比本条第一款强奸罪的基本犯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规定,法定刑陡然提升。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应有的人权,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就要看能否将“网上直播强奸妇女行为”中的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段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及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起哄闹事两种行为,依法寻衅滋事罪处罚,实际上是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公共场所作了扩大解释,将网络空间解释为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公共场所。由于司法解释不能创设法律,因此,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仅适用于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及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起哄闹事两种行为,不能推而广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从法理上来说,网上直播强奸的行为的性质远远重于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及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起哄闹事两种行为,按照入罪时举重以明轻的规则,网上直播强奸过程的行为更值得刑法处罚,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刑法理论上,完全可以将网上直播强奸过程的行为中的网络空间定性为公共场所。而对姜某等人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规定,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亡。受制于《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能否将网上直播强奸过程中的网络空间定性为公共场所,值得商榷。
姜某等人涉嫌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等人强行将于某微信余额转走,抢走其随身物品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问题是,对于姜某适用抢劫罪基本犯的规定,还是适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关键要看姜某等人进入于某的出租屋前是否具有抢劫的目的,如果姜某等进入于某出租屋前具有抢劫的目的,则对姜某等人应适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否则,只能对其适用抢劫罪基本犯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姜某等人涉嫌强奸罪(为间接正犯)、抢劫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牟利罪),三罪并罚。至于对于姜某等人能否适用强奸罪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值得商榷,本文在此不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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