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男、32岁,未婚,尽管家中二老也是三天两头的催婚,但他独自在外工作,对父母的唠叨并不在意,而且喜欢自由追求新鲜的王某对组建家庭确实没有太多的想法,比起被人管束着,他更喜欢在有需求的时候去嫖,遇上比较顺眼的直接包一段时间,大家好聚好散。
某次他和朋友在一家KTV唱歌,与一位陪酒小姐张某相谈甚欢,聚会散场的时候他约张某开房张某没有明确答应,但是加了他的联系方式。
经过一番聊天,王某与张某约定周末以两千元的价格让她陪自己一晚,到了约定的时间,双方在某酒店发生了三次关系。张某感觉累了想休息,但王某不依不饶,有些气恼的张某耍着性子说时候不早了我要回去睡觉。
王某自然不乐意,自己两千块都花了哪有放人走的道理,想到这里,他理直气壮地按住张某、不顾张某拳打脚踢的反抗,再次与之发生了关系,这下张某彻底脾气上来了,放狠话称不让自己离开就报警,王某表示说好的包夜自己钱也给了,哪里算是强奸?两人僵持不下,张某报警。
那么王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强奸?首先看两人发生关系的性质,显然属于卖淫嫖娼,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被抓到是要拘留罚款的。同时两人约定的包夜交易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合同无效。
这个对于两人发生关系的性质有没有影响?有,但不是直接影响,因为它影响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根据强奸罪的定义,它是违背了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等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我们要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主要还是看张某的意志有没有被侵害,即便交易无效,她前几次确实是自愿的。
但最后一次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王某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则是典型的强奸行为,侵犯了张某的性自主权。不过因为两者的关系特殊,张某对此后果有一定责任,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