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处罚决定书,通报安阳某公司,因未按要求报送劳动用工资料,构成违法,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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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一单位被人社局处罚
该单位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当事人:安阳市华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荣恭 职务:董事长
该单位已构成违法
2020年4月22日,因投诉对该单位劳动用工进行检查并依法下 达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安人社监询字 [2020]第 011号 ), 要求该单位报送劳动用工资料。但该单位未按我局下达的 《劳动保障 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安人社监诃字[2020]第 011号 )中的要求报送劳动用工资料,此行为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 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已经违反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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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日 ,经批准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
1、逾期未按我局 2020年4月22日下达的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安人社监询字 [2020] 第 011号)中的要求报送资料;
2、逾期未按我局2020年5月12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0]第 014号 ) 中的要求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 劳动保障监察 ” 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的规定。己构成违法。
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等次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等次。
该单位被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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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 有下列行均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 (5000元 )的行政处罚(适用轻微等次)。
不履行将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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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账号: 41001504210050207404)并到安阳市财政局支付中一楼非税窗口开发票。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 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 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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