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董购买了一套住宅商品房,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无果后,小董在自己房屋的阳台外面悬挂红底白字横幅,内容为“开发商虚假宣传,偷工减料,欺骗业主”。
没多久,开发商以小董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发商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小董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撤下阳台上悬挂的横幅;二是要求小董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在小区内张贴公示或以开发商认可的其他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三是要求小董赔偿经济及商业信誉损失100万元。
【法律评析】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是法人维持其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重要条件。营利法人的名誉涉及其商业信誉,对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中,小董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可以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素去衡量,即:(1)开发商是否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2)小董的行为是否违法;(3)小董行为与开发商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小董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小董在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偷工减料、欺骗业主情况下而做出悬挂横幅的行为,该内容有夸大事实,主观上是故意的,且这种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误导。开发商是营利法人,其名誉特别涉及其商业信誉,小董的行为致使开发商受到负面的社会评价。因此,应予认定开发商名誉受损的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小董以其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擅自在小区内张贴横幅,该行为对开发商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应予认定该行为违法性。其违法行为与开发商的名誉被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小董主观上有过错,故应认定小董已侵害开发商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小董认为所购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不应当采取张贴横幅等不当行为。这些不当行为会影响开发商的正常经营,损害开发商的名誉,在他人不明真情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对开发商名誉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对于开发商要求小董停止侵害名誉权、撤除横幅,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因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因小董行为已造成其经济及商业信誉损失,故其要求小董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小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停止对开发商名誉权实施的侵害行为,撤除悬挂在房屋阳台上的横幅;
二、小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媒体上向开发商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认);若未按前述判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法院将在媒体上公开刊登判决内容,刊登费用由小董负担;
三、驳回开发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在收房后进行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上述案例表明,业主的维权应基于合法的基础之上。我国法律保护业主通过正当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业主维权需注意方式和方法。如果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在售楼部门口以聚集人员、拉横幅、喊口号或者通过网络散播消息等方式表达诉求,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散布不实消息,恶意诋毁开发商,则可能涉嫌侵犯开发商名誉权,并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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