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06日18时41分许,任某某驾驶鲁DC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E***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滕州市羊庄镇羊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21路口向西转弯时,与坐在路上的韩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韩某某死亡,车辆损坏。
任某某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转弯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滕州市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员任某某进行了刑事处罚,待人民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书后对任某某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山东捷安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肇事驾驶员任某某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转弯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较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针对山东捷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公司所属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填写记录不规范等问题,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通讯员 孔凡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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